1)消防水箱
①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量和水压,可不设消防水箱。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气压罐或水塔。
②高层建筑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
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②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泵供给的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2)水泵及配管。
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 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 台;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出口压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