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敷设在人行道下。如不允许,可建在慢车道下,不宜建在快车道下。
(2)高等级公路的通信线路敷设位置选择依次是:隔离带下、路肩和防护网以内。
(3) 为便于电缆引上,线路位置宜与杆路同侧。
(4)通信线路中心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或建筑红线。
(5)通信线路位置不宜敷设在埋深较大的其他管线附近。
(6)通信线路应尽量避免与燃气线路、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敷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线路、通道与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指线路外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7)通信线路与铁道及有轨电车道的交越角不宜小于60°。交越时,与道岔及回归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与有轨电车道或电气铁道交越处如采用钢管时,应有安全措施,其长度至少应伸出轨道边线2m。
(8)人孔内不得有其他管线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