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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08年造价工程师6月1日-6月25日报名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20日
 
    五、资格审查
    (一)初考人员须填写《2008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表》(附件1),并持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 和相应的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各一份(原件核对后由各地资格审核部门退还本人)参加审查。为确定报考人员在岗从业年限,同时还应提供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上岗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从业证明。
    (二)续考人员不再进行资格审查,续考生凭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及以往年度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成绩单,直接到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报考手续。
    (三)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的初次报考人员,务必于2008年6月25日前将资格审查材料报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审核。资格审核合格者,在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确定的地点办理考试报名手续。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未经资格审查,不得报名考试。
    (四)各地、州、市及兵团初次报考人员,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初审,并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负责。经资格初审合格者,可在当地人事局考试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资格审查请各地统一使用EXCEL格式报表(附件2)。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初考人员的《2008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表》(附件1)及电子文档、学历、职称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或培训上岗证书复印件,连同《资格审查人员汇总表》(附件2)等有关资料,务必于2008年6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复审。未经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越级申报。
    (五)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汇总表时,请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考核科目及免试的部分科目。
    六、资审费用
    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须缴纳资格评审费每人80元。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时一并缴纳。
    七、其它事宜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按照各部门的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做好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按时上报审核资料,确保我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考前资格审查有关事宜也可登录新疆建设网(link.233.com/15607)和新疆建设人才网咨询或与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联系。联系人:木塔力甫,联系电话:0991-2826039,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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