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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1-26 09:29:00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文号:闽人社发〔2019〕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省行业队伍发展需要,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16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或二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矿业权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2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原有职业资格仍可继续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

四、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二)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各地人社部门、有关系列(专业)职改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22日

附件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资格名称文件依据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房地产估价师建房[1995]147号经济师
2造价工程师建人[2018]67号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师(原依据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与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效用等同)
二级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3注册城乡规划师人社部规〔2017〕6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依然有效)
4执业药师人发[1999]34号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5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发[2002]87号工程师
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人发[2002]106号工程师
7注册验船师国人部发[2006]8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注册计量师国人部发[2006]40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注册测绘师国人部发[2007]14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0注册消防工程师人社部发[2012]56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11护士执业资格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卫人发〔2001〕164号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护理初级(士):护师(初级)
12执业医师资格卫生部令1999年第4号执业医师:医师
卫人发〔2000〕462号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人发[2003]24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4注册电气工程师人发[2003]25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5注册化工工程师人发[2003]26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6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人发[2003]27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7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发[2002]35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8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国人部发[2005]58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9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国人部发[2007]18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0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国人部发[2005]84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1注册冶金工程师国人部发[2005]85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2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国人部发[2005]86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3注册机械工程师国人部发[2005]87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4注册环保工程师国人部发[2005]56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5注册结构工程师建设[1997]222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6注册建筑师国务院令第184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建设部令第167号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7注册建造师人发〔2002〕111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国人部发[2004]16号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8监理工程师国务院令第279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建设部令2006第147号工程师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29注册会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会计师或审计师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序号资格名称文件依据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出版人发〔2001〕86号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国人部发〔2003〕39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级:工程师
高级:高级工程师
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国人部发[2004]13号工程师
4通信国人部发[2006]10号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5机动车检测维修国人部发[2006]51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6社会工作者国人部发[2006]71号根据岗位聘任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社会工作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银行业专业人员人社部发〔2013〕101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8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人社部规〔2017〕7号经济师
9房地产经纪人社部发〔2015〕47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0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社部发〔2015〕59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试验检测室: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室:助理工程师
11工程咨询(投资)人社部发〔2015〕64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2矿业权评估师人社部发〔2015〕65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助理经济师
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13土地登记代理人社部发〔2015〕66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14税务师人社部发〔2015〕90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1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财会〔2000〕11号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会计师
初级: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
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审人发〔2003〕4号中级:审计师
初级:助理审计师或审计员
17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国统字〔1995〕46号符合《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统计师
初级:助理统计师或统计员
18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职发〔1993〕1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
1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发〔2000〕114号;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人发〔2000〕462号中级:主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卫人发〔2001〕164号初级:药学士、技士、药学师、技师、护师
20翻译专业技术资格人发〔2003〕21号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中级)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初级)
三、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
序号资格名称文件依据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质量人发〔2000〕123号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2企业法律顾问人发〔1997〕26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人发〔1998〕4号经济师(仅限于企业聘用)
3国际商务人发〔2002〕70号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级: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初级: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助理经济师
4广告国人部发〔2007〕116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5价格鉴证师人发〔1999〕66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6招标师国人部发〔2007〕63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7物业管理师国人部发〔2005〕95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8管理咨询师国人部发〔2005〕71号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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