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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20日-7月13日

来源: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 2012-06-19 11:20:00
导读:2012年广东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20日-7月13日,报名网站: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省直报名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2012年7月13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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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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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42号),现将我省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6月20日9:00-7月13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交费确认
  交费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考生登录省人事考试局网站进行网上交费。各市交费及报名确认的办法、时间、地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后公布,各市考生请查询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管理机构网站通知。
  省直报名点采用网上交费、考后审核方式。省直报名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2012年7月13日17:00。网上交费完毕即完成报名所有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报名后,考生须立即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该表要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并自行留存,考试合格者需提交此表。省直考生全部科目成绩合格后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到省人事考试局提交报名表及相片等相关资料。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12年7月24日前向省人事考试局上报报名人数汇总表。考后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文件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绩合格人员的复核,并将合格人员报名资料报送省人事考试局。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20

上午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21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从2004年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已作变更,具体内容见附件5。
  三、考试方式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他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子专业,报考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五)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其他
  (一)报考资格审核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上报名完成后要及时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对信息不真实者和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者,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2.按照属地原则,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考务文件规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
  3.省人事考试局将加强对全省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的抽查和监督指导,对把关不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考场设置
  全省主考场设在广州,分考场设在深圳。考试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三)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10月15日9:00-10月19日17:0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逾期未打印者,后果自负。
  (四)证书发放方式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可在报名填表时选择“证书速递”服务(由快递公司向考生收取快递费用)由考生本人签收;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各市考生证书由所在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五)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按规定比例上交考务费至省人事考试局财政专户。届时,省人事考试局将向各市收费单位寄发“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六)考试用书
  1.考试使用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组编写的2009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2.考生可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查询考试用书的有关信息。
  附件:1.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2.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3.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4.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汇总表(略)
  5.关于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选报专业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土建和安装两个子专业。从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专业工作的人员报“安装”专业,考《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科目;其他报“土建”专业,考《建筑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科目。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中,从事工程建设、计价、评估、评价、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造价(工程估、概、预、结、决算)审查(核)、控制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考。
  在我省(包括省外在粤)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三)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精神:
  1.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2.台湾居民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按照《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文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年底。
  三、提交材料要求
  1.《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各市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附件2

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报名点:    报名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

(大一寸)

国籍地区

学 历

学 位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专业名称

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证书时间

专业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报考级别

是否符合免试部分科目

上一年档案号

通 过 科 目

2012年报考科目

起 止 年 月

单 位 名 称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省直报名点考生考后证书领取方式选择(请在□内打“√”):□自取;□特快专递。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此表由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直接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交单位审核盖章。
  2.此表“单位审核”栏由单位填写。单位对报考者所填内容,提交的材料(含照片)等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3.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二、报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此表一式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
  和复印件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三、声明:
  我提交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本表所填的内容与网上报名内容一致。如不真实、准确、一致,我负由此引起的后果。

报考者(本人签名):__________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同志所提供的学历、资历真实、准确,具备(请在以下□内打“√” ):

□报考级别为“考全科”土建专业条件;

□报考级别为“考全科”安装专业条件;

□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条件。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市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意见

省人事考试局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考试时间

2012102021

资格证书编号

审批与发证机构审核盖章

( 盖 章 )

  注:单位审核栏内,经办人不签名(盖章),不予受理。
  2.审批与发证机构审核盖章栏由省人事考试局审核盖章。
  3.发证后,考生应将此表交回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中。
  附件3

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目

23.造价工程师

考试

2.免二科

01.造价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4.考全科

01.土建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02.安装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5.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说明: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级别与专业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现用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
  对应一致。
  附件4(略)
  附件5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考中心函〔2004〕58号
关于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局)人事
  考试中心: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已作变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组织报名时,务必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告知考生,注意学习了解有关文件精神。
  二、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和考试的命题均以《通知》精神为准。原《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通知》以及附件(“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建设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考生可通过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http://www.ceca.org.cn和我中心网站www.cpta.com.cn下载。
  四、关于考试科目中涉及工程量计量部分,说明如下:
  (一)按照《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均需掌握。
  (二)在《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考试中,上述两个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不同之处在考试中不作要求,试题只涉及共同部分。
  附: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略)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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