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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造价工程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补充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9-03-13 08:40:00

关于开展全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挂证”行为

    为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地)住建局要清晰界定“挂证”行为,切实做到有的放矢。根据《补充通知》要求,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若干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按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补充通知》详见附件1。

二、认真核实“挂证存疑名单”

住建部已将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挂证存疑名单”(包括工商核对异常信息、企业代码异常、社保问题异常、注册人员多单位重复注册等)提供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按照企业注册地进行分类汇总后点对点发至各市(地)住建局(详见附件2),请及时组织“挂证存疑名单”企业与相关人员联系,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我厅将根据住建部推送的数据对“挂证存疑名单”进行不定期更新,并及时转至相关地市。

三、专项整治时间调整

为解决我区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现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藏建市管〔2019〕5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请各市(地)住建局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上报我厅,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书面上报我厅。

四、其他要求

专项整治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书面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各市(地)住建局按“挂证”行为审核处理上报。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我厅将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我厅将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示。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涉及相关厅局其他问题的,可向相关厅局反映,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2. 各市(地)挂证存疑名单汇总表(电子版)

     3.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1日

 

 

抄送:区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附件2:

各市(地)挂证存疑名单汇总表(电子版)

附件3:

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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