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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探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4日

  1.3.2投标人部分

  主要有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总承包费是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是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工程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对于投标人也实行三不准原则,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竞争的也是价格,这一部分由发包人提供数量,承包人报价,采用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样的方法调整,这一部分费用也不会有争议。

  1.4 规费和税金

  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规费和税金随合同价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方法计算,不是承包人的收入,属非竞争性费用。

  从以上清单费用组成上来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包括措施项目清单、规费以及税金,最终费用计算繁琐,不利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同单价的签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

  2.国际清单计价下费用的构成及中外对比分析

  国际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管理、措施、税款及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责任所应有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全费用单价。合同单价以中标单价来确定,设计变更等因素引起工程量变化按实调整。如《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单价中应包括: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有关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费及利润。

  对比国内和国际工程量清单,表面上差别就在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这三个项目划分到哪一部分中去,对工程总价似乎没有影响,但一旦出现涉及到措施费用的工程变更,这两种清单的差别就出来了,国内清单由于采用综合单价,这一部分费用难以区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工程造价不好调整,需要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协商有关事件,而这时并不总对招标人有利。而国际清单正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投标人所报单价已包括了措施费用,所以只要用单价乘以调整的工程量就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了,合同纠纷少。

  3.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取的措施

  鉴于这种情况,在目前条件下,为尽量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应采取以下措施:

  3.1措施费用项目的划分

  招标人在提供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时,对可能涉及到工程变更的项目或造价较高的项目列出详细的措施费清单。如对框架结构,混凝土工程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对混凝土工程梁板、柱、墙体分别列出措施费项目,这样,即便出现梁板、柱、墙体中其中一项工程量的增减,涉及到的措施费用也较少,由于费用少,纠纷相对来说容易解决。

  3.2合同签订

  在合同签订时,明确措施费用的调整方法,如在合同中规定按工程措施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调整;或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乘以一定系数调整;或者规定一般情况下措施费用不调整,只是到工程量增减到一定程度再按一定方法调整。总体来说,在商签合同期间,招标人总是处于主动地位,有可能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利于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4.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了传统单一的定额计价模式,符合价格法中“市场形成价格”的规定,能反映出企业个别成本,对招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虽说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活口”已经变小(毕竟发生争议的费用范围减少了)。在工程实践中,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逐步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我国工程造价制度和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创造性地尝试新方法,为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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