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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考试办法通知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4-16 11:28:00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原则上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省及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各设区市市政府所在地,考试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另行确定。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承担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并共同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试题阅卷工作。

六、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试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或电子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和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八、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1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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