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0]38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合格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http://link.233.com/12199),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0年8月31日至2010年9月13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公示期间向我部办公厅或标准定额司书面反映情况,举报或反映情况的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我部对投诉单位或投诉人给予保密。公示企业名称有误的,应与初审资质管理机构取得联系,由初审资质管理机构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我部无任何关系,均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无关系。
联系电话: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 010-58933216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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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