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0]59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合格的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名单予以公示(http://link.233.com/12199),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14日。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公示期间向我部办公厅或标准定额司书面反映情况,举报或反映情况的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我部对投诉单位或投诉人给予保密。公示企业名称有误的,应与初审资质管理机构取得联系,由初审资质管理机构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我部、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无任何关系。
联系电话: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 010-58933216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0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