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后资格复审的公告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等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格审查对象
参加衡阳考区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含相应专业)、执业药师、招标师、注册测绘师、出版、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经济师资格考试并且该项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均合格的应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 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审查时间:2016年3月21日—3月25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
审查地点: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院)804房。
逾期仍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视同放弃资格复审,不再另行安排资格补审,成绩按无效处理。
三、 资格审查须提交的材料
(一)《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从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用A4纸打印,经本人签名,所在单位审查盖章)一式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除上述学历证书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可以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到的本人学历信息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期至2016年5月);
2. 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必须具有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纸质认证报告。(此认证报告开具需要15天左右,考生需提前在教育部门办理;认证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教育街11号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省教育厅西院,咨询电话0731-84402928(普通高校),0731-84402947(职业院校))。
3.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
4.提供的查询和认证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与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四)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资格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原件。
(五)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提供材料不全和提供虚假材料者不予办理。
四、其它事项
(一)滚动考试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首次报名参加考试当年年底(有有效合格科目)。
(二)逾期仍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视同放弃资格复审,不再另行安排资格补审,成绩按无效处理。
(三)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试人员请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link.233.com/22260)”证书发放公告,按公告中公布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资格证书。
(四) 凡考生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资历证件、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弄虚作假性质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通知考生单位。考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已收取的报考费用不予退还。
对于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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