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争议得以提交仲裁解决的前提和基础,既是取得仲裁管辖权并排斥司 法管辖权的依据,也是仲裁裁决得以作出和执行的根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地点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
2)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文物的保护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 、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⑥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国家所有的文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 、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4)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5)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 、保管的文物;
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6)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③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④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3)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也是5年
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2)检测活动管理
1)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6)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9)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见证取样和送检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 、试件和材料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按工程建设的科学要求进行监理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 证工程监理单位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 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1)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预告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工程垫资及利息
①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②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③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工程欠款及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4)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⑤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⑦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2)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 1~3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7)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与延续
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①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③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 15 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1)行政强制及其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⑥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⑦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②对于上述第1)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⑤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即使未依据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⑥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⑦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质权
①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权利质权:以权利出质的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③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⑤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⑥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留置权: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③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措施
一、建筑外墙防火分隔措施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感怪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3)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整向蔓延的措施。
一、系统工作原理
(一)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内储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与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当防护区发生火灾时,产生烟雾、高温和光辐射使感烟、感温、感光等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信号,探测器将火灾信号转变为电信号传送到报警灭火控制器,控制器自动发出声光报警并经逻辑判断后启动联动装置,经过一段时间延时,发出系统启动信号,启动驱动气体瓶组上的容器阀释放驱动气体,打开通向发生火灾的防护区的选择阀,同时打开灭火剂瓶组的容器阀,各瓶组的灭火剂经连接管汇集到集流管,通过选择阀到达安装在防护区内的喷头进行喷放灭火,同时安装在管道上的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将信号传送到控制器,由控制器启动防护区外的释放警示灯和警铃。
(二)外储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控制器发出系统启动信号,启动驱动气体瓶组上的容器阀释放驱动气体,打开通向发生火灾的防护区的选择阀,同时打开加压单元气体瓶组的容器阀,加压气体经减压进入灭火剂瓶组,加压后的灭火剂经连接管汇集到集流管,通过选择阀到达安装在防护区内的喷头进行喷放灭火。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经营、服务人员
(1)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等,
(5)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保安人员
(1)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m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来组建微型消防站。
(一)微型消防站的主要职责
微型消防站主要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第一时间的处置。具体来说,当接到火警信息后,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按照"3 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队,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要求
微型消防站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一般不应少于商业综合体从业人员数量的30%。
(1)设置部位。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建筑内便于操作消防车和便于队员出入部位的专用房间内,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整体服务的微型消防站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为特定功能场所服务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其服务场所位置进行设置。
(2)设置数量。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20 万时,应当至少设置 2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当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并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3)人员及器材配置。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 6 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与其配置人员和器材相匹配的训练、备勤和器材储存用房及消防车专用车位,并应根据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器材装备,合理设置消防(车辆) 器材装备存放点。
(三)微型消防站的管理要求
(1)微型消防站由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宜与周边其他单位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动联防机制。
(2)微型消防站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 、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值守人员 24h 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3)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 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 7 天。
一、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避难逃生及其他管理
(二)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3)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4)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1)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m。
(2)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3)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4)在电气设备的维修、调试过程中,电工应持证上岗,并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二)装修施工管理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或内部商户经营主体变更等原因,会存在整体、局部的改造、扩建、装修等施工作业。对于内部装修施工,应保持原有的建筑消防设计,不能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在施工现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展行监督责任。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 施工人员应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4)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内应能够显示视频监控画面。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餐饮场所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 150 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2.其他重点部位
(1)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
(2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申室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4)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保持完好有效。
(5)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办公自动化的支撑技术:
(1)计算机技术: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处理都依赖于计算机技术。
(2)通信技术:通信系统是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神经系统。它完成信息的传递任务。
(3)系统科学。
(4)行为科学。
办公自动化的层次结构
办公自动化系统按处理信息的功能划分为三个层次:事务型办公系统;管理型办公系统;决策型办公系统(即综合型办公系统)。
(1)事务型办公系统。这些常用的办公事务处理的应用可作成应用软件包,包内的不同应用程序之间可以互相调用或共享数据,以提高办公事务处理的效率。
(2)信息管理型办公系统。是第二个层次。该层次要求必须有供本单位各部门共享的综合数据库。
(3)决策支持型办公系统是第三个层次。它建立在信息管理级办公系统的基础上。
事务型和管理型办公系统是以数据库为基础的。决策型办公系统除需要数据库外,还要有其领域的专家系统。该系统可以模拟人类专家的决策过程来解决复杂的问题。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特点:集成化、智能化、多媒体化、电子数据交换。
系统的综合布线
一般情况下,建筑群干线子系统宜采用光缆.语音传输有时也可以选用大对数电缆. 建筑群干线电缆、 建筑群干线光缆也可用来直接连接两个建筑物配线架。
综合布线系统的部件
1.传输媒介。综合布线系统常用的传输媒介有双绞线和光缆。
2.连接件。连接件是综合布线系统中各种联接设备的统称。按其使用功能划分,可分为:
(1)配线设备:如配线架(箱、柜)等。
(2)交接设备:如配线盘(交接间的交接设备)等。
(3)分线设备:有电缆分线盒、光纤分线盒。
连接件不包括某些应用系统对综合布线系统用的连接硬件,也不包括有源或无源电子线路的中间转接器或其它器件(如局域网设备、终端匹配电阻、阻抗匹配变量器、滤波器和保护器件)等。
3.信息插座。信息插座类型有:
(1)3类信息插座模块。支持16Mbps信息传输。
(2)5类信息插座模块。支持155Mbps信息传输。
(3)超5类信息插座模块。支持622Mbps信息传输。
(4)千兆位信息插座模块。支持1000Mbps信息传输。
(5)光纤插座(FJ)模块。支持1000Mbps信息传输。
(6)多媒体信息插座。支持100Mbps信息传输。
1.计算机应用、网络系统工程
互联电缆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条”计算;
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1)双绞线缆,大对数电缆,光缆,光纤束、光缆外护套按设计图示数量以“m”计算;跳线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条”计算。
(2)配线架,跳线架,信息插座,光纤盒,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块)”计算;光纤连接按设计图示数量以“芯(端口)”计算;光缆终端盒区分光缆芯数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布放尾纤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根”计算,线管理器,跳块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双绞线测试,光纤测试按链路(点、芯)计算。
正确的工程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依据《计价规范》,关于工程计量的规定有:
1.一般规定
(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单价合同计量的规定计量。
2.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1)工程量必领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3.总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总价合同的计量规定有:
(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计价规范》单价合同计量的规定计算。
(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关于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合同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调整,按《计价规范》合同价款调整部分的规定执行。
(一)安装工程算量软件的计量思路
安装工程工程量是根据审定的工程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计量规范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基于此,工程量计算软件是根据工程图纸绘制或导人图元,定义构件属性,按照软件内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数量。现阶段,软件计算安装工程工程量的步骤大致分为:建立工程→建立楼层→建立轴网→导入(绘制)图纸信息→建立设备(管线)信息→得到三维模型→汇总计算→复核→查看报表并输出数据。除了绘图输入方式计算工程量之外,算量软件通常还提供表格输入方式,使用户能够随时增补工程量,更方便地进行工程量计量。
(二)安装工程算量软件的计量步骤
1.新建工程
打开安装工程算量软件,选择新建向导,进人新建工程界面。
2.工程设置
进行工程信息的设置,对工程的名称、计算规则、定额库、清单库和做法模式进行输入和选择,填写建筑层数、室内外标高等具体工程信息,起到工程标识的作用。
3.楼层设置
根据工程图纸的楼层信息,建立楼层,进行标高等楼层信息的输人与设置。
4.轴网管理
在软件中新建轴网,根据图纸尺寸依次输人轴网参数。
5.导入二维图纸
在图纸管理模块中添加图纸文件,然后对图纸进行分割定位,对应到不同的楼层当中,最后生成分配图纸,作为识别构件的依据。
6. 建立设备、管线模型
一张安装工程的平面图中往往会涉及多个系统,如给排水平面图中可能会有喷淋、给水、排水等系统,电气平面图中的某个配电箱引出各电气回路,通风平面图中有送风、回风、防排烟等系统。安装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可通过设置系统编号,得到按某个系统计算的工程量,然后按系统在图中查看、查找已经计算过的图元。
在安装工程算量软件中,构件的识别通常是在分割定位的图纸上,通过鼠标的点、画操作实现。安装工程中的构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以个数为单位的点式构件,如水龙头、配电箱、开关、出风口等;以长度为计量单位的线式构件,如给水管道、通风管道、电线配管等。利用软件识别构件过程中,先识别点式构件,再识别线式构件,这样软件可以根据工程逻辑,自动创建平面图中没有的纵向线式构件,將各个构件连接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此外,先进的智能算量软件利用相应功能,对图纸上的主要设备材料和管道、管线能够实现全图或区域的自动识别,包括图形、图块、管道、管线等识别方式,达到快速计量。
7.报表输出
在某构件、某层或整个工程绘制完毕后,需要查看工程量时必须先进行“汇总计算”,当修改了某个构件的属性或修改了某个图元后,需要查看修改后的工程量,也需要进行汇总计算。汇总计算相当于手算过程中用计算器求和,软件的汇总计算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完成,大大提高了工程量计算的效率,并且精确度很高。
汇总计算后,可进行报表预览。构件汇总报表包括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明细表等主要报表类别。
依据《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标准》GB/T 51212- 2016,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Information Modeling. BIM) 指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BIM以建筑工程的几何信息、构件的属性信息和规则信息等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模型的基础,建立建筑模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也可以反映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BIM 具有信息完备性、信息关联性、信息一致性、可视化、协调性、模拟性、优化性和可出图性八大特点。BIM 的基本特征是:
(1)采用参数化来描述建筑单元,以墙、窗、梁、柱等建筑构件为基本对象,而不是CAD (Computer Aided Design)中的点、线、面等几何元素。
(2)在建筑信息模型中,建筑单元可以模拟除几何形状外的一些非几何属性,如材料信息、造价信息、设备信息。
(3)采用关联性来描述建筑单元,建筑师或结构工程师修改某个单元构件的属性,建筑模型将进行信息的自动更新,而且这种更新是相互关联的。关联性不仅提高了设计的工作效率,而且解决了图纸之间信息的错、漏、缺等问题。
通过Microsoft Project 编制成的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现场BIM 3D模型集成一体,引入时间维度,能够完成对工程施工过程的4D施工模拟。通过建立BIM 5D关联数据库,可以准确快速计算工程量,提升施工预算的精度与效率。由于BIM数据库的数据粒度达到构件级,可以快速提供安装工程所需的数据信息,能自动计算工程实物量。BIM数据库可以实现任一时点上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获取,通过合同、计划与实际施工的消耗量、分项单价、分项合价等数据的多算对比,有效了解项目运营状况、消耗量有无超标、进货分包单价有无失控等问题,实现对项目成本风险的有效管控。
【法的效力层次】
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⑥*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的效力层次】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6)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教育和培训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3.按照作业方案施工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4.隔离措施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5.作业程序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 分钟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 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6.发包安全管理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7.其他安全要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2)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5)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6)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8.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信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2.重新辨识和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 3 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 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 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 |
安全预评 价 |
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 请 |
(1)非煤矿矿山 |
√ |
√ |
(2)生产、储存危化品 |
√ |
√ |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
√ |
√ |
(4)金属冶炼 |
√ |
√ |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 工建设项目 |
√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6)其他建设项目 |
√ |
|
除了上述6类以外 |
综合分析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 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应急管理部 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不得 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机构进行评价。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 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 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 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 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治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情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物资供应计划的编制
物资供应计划实施中的动态控制
物资供应进度监测与调整的系统过程
物资供应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便开始执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应不断将实际供应情况与计划供应情况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及时调整与控制计划的执行。
在物资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可能对其产生影响。例如,施工进度的变化《提前或拖延)、设计变更、价格变化、市场各供应部门突然出现的供货中断以及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都会使物资供应的实际情况与计划不符。因此,在物资供应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进度控制人员必须经常地、定期地进行检查,认真收集反映物资供应实际状况的数据资料,并将其与计划数据进行比较,一旦发现实际与计划不符,要及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措施。
监理工程师控制物资供应进度的工作内容
1.协助业主进行物资供应的决策
(1)根据设计图纸和进度计划确定物资供应要求。
(2)提出物资供应分包方式及分包合同清单,并获得业主认可。
(3)与业主协商提出对物资供应单位的要求以及在财务方面应负的责任。
2.组织物资供应招标工作
(1)组织编制物资供应招标文件
(2)受理物资供应单位的投标文件
(3)推荐物资供应单位及进行有关工作
3.编制、审核和控制物资供应计划
(1)编制物资供应计划
(2)审核物资供应计划
(3)监督检查订货情况,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4)控制物资供应计划的实施
工程延期:
工程延期的控制
发生工程延期事件,不仅影响工程的进展,而且会给业主带来损失。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以减少或避免工程延期事件的发生。
1.选择合适的时机下达工程开工令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开工令之前,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特别是征地、拆迁问题是否已解决,设计图纸能否及时提供,以及付款方面有无问题等,以避免由于上述问题缺乏准备而造成工程延期。
2.提醒业主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职责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提醒业主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前做好施工场地及设计图纸的提供工作,并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减少或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工程延期
3,妥善处理工程延期事件
当延期事件发生以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既要尽量减少工程延期时间及其损失,又要在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此外,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干预、多协调,以避免由于业主的干扰和阻碍而导致延期事件的发生。
工程延误的处理
1.拒绝签署付款凭证
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拖后且又不采取积极措施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拒绝签署付款凭证的手段制约承包单位。
2.误期损失赔偿
3.取消承包资格:如果承包单位严重违反合同,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则业主为了保证合同工期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
(1)增值税
定义: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收,未增值不征收。
金融市场情况:
①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③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④免收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2)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3)所得税
①管理人和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②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人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①机构投资者: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投资者: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①机构投资者:免征
②个人投资者:免征。特殊: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
(3)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 |
①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 |
①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④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1)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①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②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③基金销售服务费是指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方面的费用。
④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方法:H=E*R/当年实际天数
H表示每日计提的费用;E表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表示年费率。
(2)基金交易费
①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③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还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间账户服务费,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我国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1)基金的会计主体
①核算主体:证券投资基金。
②会计责任主体: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的会计分期
传统会计分期一般以年度、半年、季度和月份为单位。目前,我国的基金会计核算已经细化到日。
(3)基金会计核算对象
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一)基金持仓结构分析
1.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在基金资产中的比例
2.其他:盈利和分红能力、收入和费用情况、份额变动、投资风格。
(二)基金份额变动分析(开放式基金特有):对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和持有人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了解投资者对该基金的认可程度
(三)基金投资风格分析
①持仓集中度分析,通过计算持仓的前10只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可以分析基金是否倾向于集中投资;
②基金持仓股本规模分析,通过基金持有股票的股本规模分析,可以了解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模偏好;
③基金持仓成长性分析,通过分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的成长性指标,可以了解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四)其他:基金分红能力分析(比较特殊的内容)、基金盈利能力分析、基金收入和费用情况分析。
1、基金利润的概念
(1)概念: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益等
(2)来源
利息收入:债券利息、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存款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
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及股利收益。
其他收入: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手续费返还、ETF替代损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3)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3、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两种分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3)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1)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不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3)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行为 |
通过非法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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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有期徒刑或拘役 |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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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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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年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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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责任人同上处罚 |
√ |
(1)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2)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3)行为人通过第(1)项、第(2)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4)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5)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三)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一)管辖
人民法院一般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1.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2.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3.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专业能力;
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最近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最近24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最近36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坚持依法合规,筑牢发展基础;
(2)坚持诚实守信,恪守职业操守;
(3)坚持专业精神,提升服务能力;
(4)坚持稳健经营,促进健康发展;
(5)坚持廉洁自律,弘扬清风正气;
(6)牢记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
证券公司信息系统运行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上线、变更与停止使用 |
①开发、测试:建立独立于生产环境的专用开发测试环境; ②上线、变更: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对信息系统上线或变更操作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和跟踪; ③停止使用:开展技术和业务影响评估,制定完整的系统通用和数据迁移保管方案,组织必要的评审及停用后的安全检查。 |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
①定期压力测试;②指定专人跟踪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置并定期开展评估分析。 |
信息技术应用相关文档、日志及数据的管理 |
①文档妥善保存;②日志留痕机制;③数据管理遵循法律法规。 |
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
①证券公司可以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为子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②可以设立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
重要信息系统的审计功能 |
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具备可审计功能,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转换、提供数据。 |
(1)犯罪构成
主体 |
特殊主体。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2)立案追诉标准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3、其他情节严重的
(1)犯罪构成
主体:特殊主体(①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②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追溯标准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
(2)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4) 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1、后果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10万罚款 2、情节特别恶劣,5-10年有期徒刑,并处2-20万罚款 3、单位犯罪判处罚金,责任主管和责任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责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10-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证。 |
•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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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 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
刑罚 |
• 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或拘役,2-20万; • 数额巨大:5-10年,5-50万; •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元或没收财产 |
• 信用卡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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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 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较大:5年以下或拘役;2-20万元; • 数额巨大:5-10年,5-50万; •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 • 客观: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刑罚 |
• 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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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转贷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较大:3年或拘役;1-5倍罚金; • 数额巨大:3-7年;1-5倍罚金 • 单位犯本罪,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或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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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巨大:5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5年以上,2-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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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巨大:5年以下或拘役;2-20万 • 数额特别巨大:5年以上,5-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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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
刑罚 |
• 伪造、变造金融票据:3年以下或拘役;2-20万;严重5-10年,5-50万;特别严重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 • 妨害信用卡管理: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数量巨大,3-10年,2-20万 • 伪造、变造国库券: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2-20万;数额巨大,3-10年,5-50万;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数额巨大,3-10年,2-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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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罚 |
• 情节严重:5年以下或拘役;特别严重: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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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以欺骗于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
刑罚 |
• 最高法定刑仅为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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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
刑罚 |
• 属于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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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主观:明知、故意 • 客观: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刑罚 |
• 5年或拘役,没收收益并处罚金;情节严重,5-10年,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员,依据上述处罚 |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货币管理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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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
刑罚 |
• 3-10年;2-20万元 • 数额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2-20万元或没收财产 • 情节较轻: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
• 持有、使用假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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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 数额巨大:3-10年;2-20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10以上;5-50万元或没收财产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定义 |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
实质 |
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
特征 |
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一般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
分类 |
•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保护开证行的利益) •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使受益人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保函分类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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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 |
借款保函 |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
授信额度保函 |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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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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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保函 |
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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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保函 |
为延期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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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类 |
投标保函 |
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的担保 |
预付款保函 |
申请人一旦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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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 |
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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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函 |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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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付款保函 |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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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保函 |
对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公示催告程序: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若逾期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包括:
①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即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公告与权利申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除权判决: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1.改进预决算公开
2.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
3. 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系统信息贯通
4. 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
1、执行申请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权利义务主体明确;②给付内容明确。
2、执行措施: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3、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而暂停执行程序,待该种情况消除后再回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4、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某些情形,执行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仲裁: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是非评价并作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范围 |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
(1)自愿原则:指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解决争议事项,法律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具体体现包括: (2)仲裁独立、公平原则。 (3)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保密原则。 |
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本质上为当事人间的合同,应当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仲裁程序 |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组成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开庭和裁决 |
裁决撤销 |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因特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活动。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裁决执行 |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涉外仲裁 |
特别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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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边际物质产品(MPP) |
即边际产量MP,表示增加单位要素投入所带来的产量增量。 MPP=ΔQ/ΔL |
边际收益产品(MRP) |
表示增加单位要素使用所带来的收益的增量。边际收益产品=边际物质产品×边际收益。 MRP=ΔR/ΔL=MPP·MR |
边际产品价值(VMP) |
表示每增加一单位的要素投入所增加的价值,即边际物质产品乘以产品价格。 VMP=MPP·P |
边际要素成本(MFC ) |
表示增加单位要素投入所带来的成本增量,等于边际物质产品乘以边际成本。 MFC=MPP·MC |
平均要素成本(AFC) |
表示平均每单位要素投入的成本。 AFC=C/L |
生产者者使用生产要素原则:追求利润最大化 边际收益产品=边际要素成本(MRP=MFC) |
劳动供给曲线:后弯
解释:
(1)工资增加的替代效用:工资↑→收入↑→消费者用劳动替代闲暇,劳动供给↑。
(2)工资增加的收入效用:工资↑→收入↑→消费者相对更加富有而追求闲暇,劳动供给↓。
一般,当工资低,收入少,工资上升,其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消费者的劳动供给↑,劳动供给曲线向上倾斜。
当工资提高到一定程度时,消费者相对比较富有,工资的替代效应<收入效应,劳动供给↓,劳动供给曲线向后弯曲。
注:
土地供给曲线:(土地数量不变)——垂直
资本供给曲线:短期——垂直;长期——后弯
1、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生产者不再是完全的价格接受者,而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价格决定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进入障碍,资源不可能在部门之间自由流动。
2、生产者生产的产量不是最大的产量,市场价格不是最低价格,减少消费者剩余而增加生产者剩余,社会福利受到损害。
3、由此,由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广泛存在,市场机制很难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资源就不可能实现最优配置。
1、外部性或外部影响
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其他企业造成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
①外部经济:指某人或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该人或该企业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利人却不利己)
②外部不经济:指某人或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损害,但该人或该企业却不必为这种损害进行补偿。(害人却不害己)
2、外部性与市场失灵
①对于产生外部经济的生产者:
私人收益<社会收益(因为社会收益=私人收益+外部收益,外部收益却不能为生产者通过市场价格获得),因而缺乏生产积极性,其产出水平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②对于产生外部不经济的生产者:
边际私人成本<边际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成本+外部成本),于是倾向于扩大成本,其产出水平就会大于社会最优产出水平。
因此,外部性将导致资源配置失当。即使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于存在外部性的影响,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也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1、平均收益( AR )曲线与需求曲线(DD)完全重合。
2、边际收益( MR )曲线位于需求曲线和平均收益曲线的下方。
注:在完全垄断市场上,企业的平均收益等于单位产品的价格。
完全垄断企业的边际收益不等于其平均收益或价格,而是小于其平均收益,因为单位产品价格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下降。
1、成本函数的含义与类型
成本函数:企业总成本与产量之间关系的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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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成本函数 |
长期成本函数 |
公式:C=b+f(q) C:总成本,q:产量, b:固定成本,f(q):可变成本 |
公式:C=f(q) |
生产时间很短,总有一种或几种生产要素的数量固定不变,因而就有了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之分。 |
在这个时期内,一切生产要素都是可变的。 |
区别:是否有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之分。 |
2、短期成本函数分析
短期总成本 |
短期总成本=总固定成本+总可变成本 TC=TFC+TVC 固定成本:指在短期内不随产量增减而变动的那部分成本,如厂房和设备的折旧、管理人员工资等。 可变成本:指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那部分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生产工人的工资费用等。 |
平均成本 /平均总产品 |
ATC=TC/Q+TVC/Q=AFC+AVC AFC:平均固定成本 AVC:平均可变成本 |
边际成本 |
增加一个单位产量时总成本的增加额。 MC=ΔTC/ΔQ |
改善青少年家庭关系的社会工作方法
(1)构建和睦亲子关系:纵向关系——平衡关系——反纵向关系;最常见为亲子在发展阶段上的适应困难;亲子关系出现问题,直接反映出其家庭功能的缺失(注意结构取向与过程取向的区分);亲子平行小组是社工常用服务方法。
(2)开展亲职教育辅导服务。
①主要目标:
一是协助父母如何有效地扮演好做父母的角色。
二是协助父母了解孩子成长过程中,身心发展的特征以及发展中阶段任务与危机。
三是强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技巧与沟通渠道。
四是改善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态度。
五是了解家庭气氛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六是如何及早发现与辅导子女的异常行为表现。
②理论基础。“父母效能训练模式”,包括三个重点:积极倾听、使用“我——信息”、积极沟通。
(一)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概念
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以青少年为对象,整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协助其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恢复、改善及提高其社会功能,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服务活动。
(二)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层面
微观:针对个人层面
中观:针对家庭和小组层面
宏观:针对组织和社区层面
(三)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类型
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
针对已经发生问题的青少年的个人、家庭、社区环境的改善
针对个人及其家庭、学校、社区现状的预防性工作
促进青少年个体发展的社会工作方法
(1)自我探索:
①服务目标:认识自己;发掘潜能;自我表达;觉察能力;彼此回馈和反应;自我接纳、自我完成、自我实现。
②理论基础:罗杰斯(Rogers)的“自我概念”,指个人对自己整体的了解和看法;“自我概念”未必与客观条件相符;“自我概念”可以学习;“自我概念”应当积极、正向、稳定而健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人士影响自我概念的形成;“自我概念”包括:现实我、理想我及客观我。
(2)生涯规划:
①理论基础:生涯规划源自哈维赫斯特提出的发展任务这一概念,即个体在其特定年龄阶段应完成特定的任务;Wood的生涯选择配合论要求掌握自己的内在世界、探索外在的职业工作世界,将二者衔接并配合。
②规划重点:自我认识;认识工作世界;确认工作价值观;评估环境因素。
企业社会工作服务内容
职工福利服务、职工职业生涯规划、职工情绪管理、职工素质提升(合法权利维护增权、参与职业教育、激励职工工作)、职工安全与健康(消除或减少不安全因素、受伤员工提供援助、争取补偿、社区康复)、职工休闲生活与服务、职工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服务、劳动关系协调、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困难群体关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肿瘤治疗康复与舒缓疗护及临终关怀社会工作
1、需求分析
主要心理社会需求包含经济、情绪、医患关系、家庭关系、社会福利政策咨询、出院安置、喘息服务、临终关怀。
2、服务内容
(1)纾缓疗护:预防与缓解疼痛以及治疗其他症状。
(2)主要服务内容:①经济资源协助;②情绪心理辅导;③协调医患沟通;④社会福利咨询;⑤出院安置计划;⑥家属及照护者的支持性服务,提升照护者的能力和提供喘息服务等;⑦临终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