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争议得以提交仲裁解决的前提和基础,既是取得仲裁管辖权并排斥司 法管辖权的依据,也是仲裁裁决得以作出和执行的根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地点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
2)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文物的保护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 、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⑥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国家所有的文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 、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4)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5)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 、保管的文物;
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6)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③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④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3)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也是5年
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2)检测活动管理
1)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6)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9)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见证取样和送检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 、试件和材料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按工程建设的科学要求进行监理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 证工程监理单位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 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1)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预告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③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④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3)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也是5年
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2)检测活动管理
1)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6)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9)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①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②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③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①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⑤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
3)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⑨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⑪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⑫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⑬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⑭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①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②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③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④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⑧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检查职责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④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⑤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⑥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⑦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⑧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⑨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工程垫资及利息
①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②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③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工程欠款及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4)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⑤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⑦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与定金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与定金
1)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定金:
①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③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④定金约定属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⑤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⑦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措施
一、建筑外墙防火分隔措施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感怪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3)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整向蔓延的措施。
一、系统工作原理
(一)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内储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与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当防护区发生火灾时,产生烟雾、高温和光辐射使感烟、感温、感光等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信号,探测器将火灾信号转变为电信号传送到报警灭火控制器,控制器自动发出声光报警并经逻辑判断后启动联动装置,经过一段时间延时,发出系统启动信号,启动驱动气体瓶组上的容器阀释放驱动气体,打开通向发生火灾的防护区的选择阀,同时打开灭火剂瓶组的容器阀,各瓶组的灭火剂经连接管汇集到集流管,通过选择阀到达安装在防护区内的喷头进行喷放灭火,同时安装在管道上的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将信号传送到控制器,由控制器启动防护区外的释放警示灯和警铃。
(二)外储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控制器发出系统启动信号,启动驱动气体瓶组上的容器阀释放驱动气体,打开通向发生火灾的防护区的选择阀,同时打开加压单元气体瓶组的容器阀,加压气体经减压进入灭火剂瓶组,加压后的灭火剂经连接管汇集到集流管,通过选择阀到达安装在防护区内的喷头进行喷放灭火。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经营、服务人员
(1)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等,
(5)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保安人员
(1)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m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来组建微型消防站。
(一)微型消防站的主要职责
微型消防站主要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第一时间的处置。具体来说,当接到火警信息后,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按照"3 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队,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要求
微型消防站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一般不应少于商业综合体从业人员数量的30%。
(1)设置部位。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建筑内便于操作消防车和便于队员出入部位的专用房间内,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整体服务的微型消防站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为特定功能场所服务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其服务场所位置进行设置。
(2)设置数量。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20 万时,应当至少设置 2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当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并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3)人员及器材配置。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 6 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与其配置人员和器材相匹配的训练、备勤和器材储存用房及消防车专用车位,并应根据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器材装备,合理设置消防(车辆) 器材装备存放点。
(三)微型消防站的管理要求
(1)微型消防站由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宜与周边其他单位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动联防机制。
(2)微型消防站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 、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值守人员 24h 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3)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 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 7 天。
一、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避难逃生及其他管理
(二)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3)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4)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1)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m。
(2)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3)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4)在电气设备的维修、调试过程中,电工应持证上岗,并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二)装修施工管理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或内部商户经营主体变更等原因,会存在整体、局部的改造、扩建、装修等施工作业。对于内部装修施工,应保持原有的建筑消防设计,不能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在施工现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展行监督责任。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 施工人员应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4)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内应能够显示视频监控画面。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餐饮场所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 150 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2.其他重点部位
(1)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
(2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申室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4)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保持完好有效。
(5)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入侵探测器按防范的范围可分为点型、线型、面型和空间型。
(1)点型入侵探测器。警戒范围仅是一个点的报警器。如门、窗、柜台、保险柜等这些警戒的范围仅是某一特定部位。
1)开关入侵探测器。干簧继电器是门、窗等用得最多的控制元件。
2)震动入侵探测器。包括压电式震动入侵探测器和电动式震动入侵探测器。
(2)直线型入侵探测器
1)红外入侵探测器
①被动红外探测器。一般用在背景不动或防范区域内无活动物体的场合。
②主动红外探测器。体积小、重量轻、便于隐蔽,采用双光路的主动红外探测器可大大提高其抗噪访误报的能力。主动红外探测器寿命长、价格低、易调整,被广泛使用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中。
2)激光入侵探测器。适合于远距离线控报警装置。
(3)面型入侵探测器
面型报警探测器警戒范围为一个面。常用的有平行线电场畸变探测器,带孔同轴电缆电场畸变探测器。
(4)空间入侵探测器
1)声入侵探测器
2)次声探测器。通常只用来作为室内的空间防范。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备。包括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火灾现场报警装置、消防通信设备。
其中,火灾现场报警装置又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警笛、警铃。
消防通信设备包括:消防广播、消防电话。
火灾探测器的类型
1)按信息采集类型分为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特殊气体探测器。
2)按设备对现场信息采集原理分为离子型探测器,光电型探测器,线性探测器。
3)按设备在现场的安装方式分为点式探测器,缆式探测器,红外光束探测器。
4)按探测器与控制器的接线方式分总线制,多线制。
办公自动化的支撑技术:
(1)计算机技术: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处理都依赖于计算机技术。
(2)通信技术:通信系统是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神经系统。它完成信息的传递任务。
(3)系统科学。
(4)行为科学。
办公自动化的层次结构
办公自动化系统按处理信息的功能划分为三个层次:事务型办公系统;管理型办公系统;决策型办公系统(即综合型办公系统)。
(1)事务型办公系统。这些常用的办公事务处理的应用可作成应用软件包,包内的不同应用程序之间可以互相调用或共享数据,以提高办公事务处理的效率。
(2)信息管理型办公系统。是第二个层次。该层次要求必须有供本单位各部门共享的综合数据库。
(3)决策支持型办公系统是第三个层次。它建立在信息管理级办公系统的基础上。
事务型和管理型办公系统是以数据库为基础的。决策型办公系统除需要数据库外,还要有其领域的专家系统。该系统可以模拟人类专家的决策过程来解决复杂的问题。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特点:集成化、智能化、多媒体化、电子数据交换。
系统的综合布线
一般情况下,建筑群干线子系统宜采用光缆.语音传输有时也可以选用大对数电缆. 建筑群干线电缆、 建筑群干线光缆也可用来直接连接两个建筑物配线架。
综合布线系统的部件
1.传输媒介。综合布线系统常用的传输媒介有双绞线和光缆。
2.连接件。连接件是综合布线系统中各种联接设备的统称。按其使用功能划分,可分为:
(1)配线设备:如配线架(箱、柜)等。
(2)交接设备:如配线盘(交接间的交接设备)等。
(3)分线设备:有电缆分线盒、光纤分线盒。
连接件不包括某些应用系统对综合布线系统用的连接硬件,也不包括有源或无源电子线路的中间转接器或其它器件(如局域网设备、终端匹配电阻、阻抗匹配变量器、滤波器和保护器件)等。
3.信息插座。信息插座类型有:
(1)3类信息插座模块。支持16Mbps信息传输。
(2)5类信息插座模块。支持155Mbps信息传输。
(3)超5类信息插座模块。支持622Mbps信息传输。
(4)千兆位信息插座模块。支持1000Mbps信息传输。
(5)光纤插座(FJ)模块。支持1000Mbps信息传输。
(6)多媒体信息插座。支持100Mbps信息传输。
1.计算机应用、网络系统工程
互联电缆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条”计算;
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1)双绞线缆,大对数电缆,光缆,光纤束、光缆外护套按设计图示数量以“m”计算;跳线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条”计算。
(2)配线架,跳线架,信息插座,光纤盒,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块)”计算;光纤连接按设计图示数量以“芯(端口)”计算;光缆终端盒区分光缆芯数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布放尾纤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根”计算,线管理器,跳块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双绞线测试,光纤测试按链路(点、芯)计算。
1.计算机应用、网络系统工程
互联电缆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条”计算;
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1)双绞线缆,大对数电缆,光缆,光纤束、光缆外护套按设计图示数量以“m”计算;跳线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条”计算。
(2)配线架,跳线架,信息插座,光纤盒,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块)”计算;光纤连接按设计图示数量以“芯(端口)”计算;光缆终端盒区分光缆芯数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布放尾纤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根”计算,线管理器,跳块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双绞线测试,光纤测试按链路(点、芯)计算。
【法的效力层次】
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⑥*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的效力层次】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6)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教育和培训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3.按照作业方案施工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4.隔离措施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5.作业程序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 分钟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 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6.发包安全管理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7.其他安全要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2)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5)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6)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8.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信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2.重新辨识和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 3 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 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 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 |
安全预评 价 |
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 请 |
(1)非煤矿矿山 |
√ |
√ |
(2)生产、储存危化品 |
√ |
√ |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
√ |
√ |
(4)金属冶炼 |
√ |
√ |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 工建设项目 |
√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6)其他建设项目 |
√ |
|
除了上述6类以外 |
综合分析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 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应急管理部 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不得 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机构进行评价。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 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 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 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 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治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情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1)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A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县直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县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虫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的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其他规定。投标A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王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的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其他规定。投标A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王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住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的有关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3)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加强合规文化建设,还应再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合规文化建设工作足够重视。
(2)加强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监察稽核部等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良好的互动性,实现资源共享。
(3)有效落实合规考核机制。
(4)积极推行全员合规理念,加强合规文化思想教育。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应当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应当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应当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应当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6)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1)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的含义
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公司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2)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的原则
①合法、合规性原则
②全面性原则
③审慎性原则
④适时性原则
(1)含义
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作制约关系,即一个企业组织为了实现计划目标,防范和减少风险的发生,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内部组织机构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介入和监控,采取权力分配、相互制衡手段,制定出系统的、制度保证的运行过程。
(2)内部控制机制的四个层次
①员工自律;
②各部门主管(包括监察稽核)的检查监督;
③公司管理层对人员和业务的监督控制;
④董事会或其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控制和指导。
(3)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①设置内部机构:不能重眼前利润,不重专职内控机构建立;
②建立内控制度:不能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不重内部核心部门防火墙制度建立;
③执行内控制度:不能重非经常性发生事项控制,不重经常性发生事项控制;
④监督内控:不能重程序监督、不重对内部人监督。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行为 |
通过非法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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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有期徒刑或拘役 |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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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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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年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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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责任人同上处罚 |
√ |
(1)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2)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3)行为人通过第(1)项、第(2)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4)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5)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三)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一)管辖
人民法院一般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1.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2.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3.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发展(★★)
(1)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行业兴起到2004年)
①这段时期,证券公司以经纪业务为主,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和投资银行的IPO承销业务逐步扩大。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客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②投行业务以承揽为主。
③股票自营业务几乎没有“投决”“风险计量”和“监测”等说法。1996年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2)第二阶段(2005~2012年)
①综合治理推动行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延伸风险管理的范围,提高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控能力。
②通过风控指标、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确立了证券公司风险容忍度和主要业务的风控措施。
③业务创新推动行业探索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丰富风险管理体系。
④压力测试作为风险评估的补充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3)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
①《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引导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质的飞跃。
②行业自律组织引导行业建立针对重要风险类型的管理方法和机制。
③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针对风险管理薄弱业务出台的风险管理制度,使行业进一步夯实风险管理能力。
声誉风险的来源和管理原则(★)
(1)来源
①战略规划或调整、股权结构变动、内部组织机构调整或核心人员变动;
②业务投资活动及产品、服务的设计、提供或推介;
③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系统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大经营损失事件;
④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
⑤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或网络不实言论;
⑥股东、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发生声誉事件传导至证券公司;
⑦客户投诉及其涉及证券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⑧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言论或行为,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
⑨他人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侵权或误导公众行为;
(其他可能引发公司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2)管理原则
①全程全员原则;
②预防第一原则;
③审慎管理原则;
④快速响应原则
声誉风险的管理方法(★★)
①事前识别与评估;
②应急机制;
③媒体沟通和信息披露;
④舆情监测分析。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衡量指标(★★)
(1)机构层面
资产负债结构指标 |
①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②速动比率: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负债=(流动资产-存货)/负债 ③净稳定资金率: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
现金流量匹配指标 |
①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②流动性指数:资产被迫折价变现时的价格和资产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变现的价格的比率 ③现金流量比率:现金流量比率=经营获得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 |
(2)市场层面
①买卖价差法。做市商愿意买入和卖出一项金融工具的价格之差。
②换手率。换手率=指定交易期间成交量/截至该交易期间金融资产的可交易总量。
③冲击成本。指在交易中需要迅速而且大规模地买进或者卖出证券,不能按照预定价位成交而多支付的成本。
流动性风险测算模型(★)
(1)现金流量分析模型:主要通过分析证券公司的现金净流量来反映证券公司获取现金、清偿债务以及投资和筹资等活动的能力。
(2)流动性调整的VaR:在传统VaR模型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方式将流动性风险融入模型中。
信用风险的概念、内涵和构成要素(★★★)
(1)概念和内涵
①传统: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②现在:公司融资类客户、交易对手或公司持有证券的发行人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者相关信用质量发生恶化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构成要素: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时的风险暴露。
传统信用风险评估和现代信用风险经典量化模型的基本方法和理念(★★)
(1)传统信用风险评估:专家系统5Cs、信用打分模型。
(2)内部评级
金融机构内部通过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的综合分析,对其自身的交易对手、债务人或交易项目自身用一个高度简化的等级符号来反映被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
(3)证券公司内部评级及管理
①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风险区分能力;
②制定内部评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评级操作流程,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
③建立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内部评级管理工具、方法和标准;
④证券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对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评估和归档,以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⑤业务存续期内,证券公司应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内部评级更新,持续关注相关主体的信用变化。
信用风险经典量化模型:CreditMetrics模型; CreditPortfolioView模型;KMV模型。
风险管理的流程(★)
(1)风险的识别:感知风险、分析风险。
(2)风险的衡量:敏感性分析法、波动性分析法、压力测试。
(3)风险的应对:风险偏好管理、风险限额、风险定价与拨备、风险缓释以及应急计划。
(4)风险的监测、预警与报告:风险管理部作为风险监测的部门,负责构建公司的风险监测体系。包括: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设计风险监测指标,搭建风险监测系统,对公司范围内各项业务与风险管理活动中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并处理、报告监测结果,督导专管部门的风险监测工作。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定义 |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
实质 |
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
特征 |
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一般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
分类 |
•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保护开证行的利益) •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使受益人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保函分类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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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 |
借款保函 |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
授信额度保函 |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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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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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保函 |
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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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保函 |
为延期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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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类 |
投标保函 |
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的担保 |
预付款保函 |
申请人一旦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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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 |
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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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函 |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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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付款保函 |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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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保函 |
对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 信用卡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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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 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较大:5年以下或拘役;2-20万元; • 数额巨大:5-10年,5-50万; •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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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金融凭证,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 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
刑罚 |
• 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或拘役,2-20万; • 数额巨大:5-10年,5-50万; •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元或没收财产 |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货币管理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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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
刑罚 |
• 3-10年;2-20万元 • 数额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2-20万元或没收财产 • 情节较轻: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
• 持有、使用假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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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 数额巨大:3-10年;2-20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10以上;5-50万元或没收财产 |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 • 客观: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刑罚 |
• 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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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转贷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较大:3年或拘役;1-5倍罚金; • 数额巨大:3-7年;1-5倍罚金 • 单位犯本罪,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或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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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巨大:5年以下或拘役;1-10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5年以上,2-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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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刑罚 |
• 数额巨大:5年以下或拘役;2-20万 • 数额特别巨大:5年以上,5-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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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
刑罚 |
• 伪造、变造金融票据:3年以下或拘役;2-20万;严重5-10年,5-50万;特别严重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 • 妨害信用卡管理: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数量巨大,3-10年,2-20万 • 伪造、变造国库券: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2-20万;数额巨大,3-10年,5-50万;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1-10万;数额巨大,3-10年,2-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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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罚 |
• 情节严重:5年以下或拘役;特别严重: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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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以欺骗于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
刑罚 |
• 最高法定刑仅为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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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主观:故意 • 客观: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
刑罚 |
• 属于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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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 |
犯罪构成 |
• 主体:一般主体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主观:明知、故意 • 客观: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刑罚 |
• 5年或拘役,没收收益并处罚金;情节严重,5-10年,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员,依据上述处罚 |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1.改进政府预算编制
2.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
3.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4.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1.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
2.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3.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4.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公示催告程序: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若逾期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包括:
①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即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公告与权利申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除权判决: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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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
(1)具体情形
股东之间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勤勉义务:最低标准是合法。
2、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体现在以立法方式明确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头、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②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方式的权利;
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又称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9、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义务。
9、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11、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2、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14、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消费索赔的规则:
(1)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形。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情形。 (7)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情形。 (8)虚假广告的情形。 |
(一)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概念
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以青少年为对象,整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协助其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恢复、改善及提高其社会功能,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服务活动。
(二)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层面
微观:针对个人层面
中观:针对家庭和小组层面
宏观:针对组织和社区层面
(三)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类型
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
针对已经发生问题的青少年的个人、家庭、社区环境的改善
针对个人及其家庭、学校、社区现状的预防性工作
促进青少年个体发展的社会工作方法
(1)自我探索:
①服务目标:认识自己;发掘潜能;自我表达;觉察能力;彼此回馈和反应;自我接纳、自我完成、自我实现。
②理论基础:罗杰斯(Rogers)的“自我概念”,指个人对自己整体的了解和看法;“自我概念”未必与客观条件相符;“自我概念”可以学习;“自我概念”应当积极、正向、稳定而健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人士影响自我概念的形成;“自我概念”包括:现实我、理想我及客观我。
(2)生涯规划:
①理论基础:生涯规划源自哈维赫斯特提出的发展任务这一概念,即个体在其特定年龄阶段应完成特定的任务;Wood的生涯选择配合论要求掌握自己的内在世界、探索外在的职业工作世界,将二者衔接并配合。
②规划重点:自我认识;认识工作世界;确认工作价值观;评估环境因素。
改善青少年家庭关系的社会工作方法
(1)构建和睦亲子关系:纵向关系——平衡关系——反纵向关系;最常见为亲子在发展阶段上的适应困难;亲子关系出现问题,直接反映出其家庭功能的缺失(注意结构取向与过程取向的区分);亲子平行小组是社工常用服务方法。
(2)开展亲职教育辅导服务。
①主要目标:
一是协助父母如何有效地扮演好做父母的角色。
二是协助父母了解孩子成长过程中,身心发展的特征以及发展中阶段任务与危机。
三是强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技巧与沟通渠道。
四是改善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态度。
五是了解家庭气氛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六是如何及早发现与辅导子女的异常行为表现。
②理论基础。“父母效能训练模式”,包括三个重点:积极倾听、使用“我——信息”、积极沟通。
企业社会工作服务内容
职工福利服务、职工职业生涯规划、职工情绪管理、职工素质提升(合法权利维护增权、参与职业教育、激励职工工作)、职工安全与健康(消除或减少不安全因素、受伤员工提供援助、争取补偿、社区康复)、职工休闲生活与服务、职工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服务、劳动关系协调、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困难群体关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肿瘤治疗康复与舒缓疗护及临终关怀社会工作
1、需求分析
主要心理社会需求包含经济、情绪、医患关系、家庭关系、社会福利政策咨询、出院安置、喘息服务、临终关怀。
2、服务内容
(1)纾缓疗护:预防与缓解疼痛以及治疗其他症状。
(2)主要服务内容:①经济资源协助;②情绪心理辅导;③协调医患沟通;④社会福利咨询;⑤出院安置计划;⑥家属及照护者的支持性服务,提升照护者的能力和提供喘息服务等;⑦临终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