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徐州考区报名通告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5〕2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6〕10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徐州考区报名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试大纲
(一)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6年9月10日-12日举行。
(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闭卷考试。
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开卷考试。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可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三)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二、报名条件
(一)中级资格
1、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体条件:
资格档次 | 学历要求 | 会计工作年限要求 |
中 级 资 格 |
大学专科学历 | 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
大学本科学历 | 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 |
双学士学位或 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 |
硕士学位 | 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 |
博士学位 | ------ | |
说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上述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但必须扣除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时间。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高级资格
1、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的人员。
2、具体条件:
学历要求 | 资历要求 |
大学专科 |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
大学本科 (或学士学位) |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
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
以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年限和资历年限均以周年计算。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中扣除。
3、破格报考条件
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其财会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2)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4、转评报考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2)取得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转评人员从事上述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三、报名时间及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日-3月28日。
报考人员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link.233.com/10280)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填写本人有关信息,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县区选择报名审核点,报名成功后,打印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本人签字确认。持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徐州市后方可报名。
“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如为12位的,请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
(二)现场审核确认时间
中级资格现场审核确认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3月31日,高级资格审核确认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31日(双休日照常进行,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逾期不再受理。
报考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县区报名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1、考生信息表(报考中级及高级资格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盖章,下岗及待业人员由所在街道审核盖章);
2、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6、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三)现场审核确认地点
1、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地点及联系电话
审核点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徐州市直 | 建国东路84号中华会计函校五楼 | 0561-85806728 0561-83714143 |
鼓楼区 | 中山北路253号鼓楼区政府526室 | 0561-87636526 |
云龙区 | 和平大道66号云龙区政府东侧社区服务大厅 | 0561-80803767 |
贾汪区 | 贾汪区新城区府佐路财政局会计科207室 | 0561-61882256 0561-61882255 |
泉山区 | 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0561-67661786 |
经济开发区 | 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路9号科技大厦837室 | 0561-83255019 |
丰县 | 丰县财政局8306室 | 0561-89159015 |
沛县 | 沛县沛公路2号行政中心东七楼财政局会计科708室 | 0561-89676760 |
铜山区 | 铜山新区府中东路4号铜山区财政局513室 | 0561-83535424 |
睢宁县 | 睢宁县永昌路4号睢宁县财政局308室 | 0561-88307885 |
邳州市 | 邳州市行政中心10号楼118室 | 0561-86241748 |
新沂市 | 钟吾南路18号新沂市财政局南楼103室 | 0561-80327016 0561-80327017 |
2、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建国东路84号中华会计函校五楼,联系电话:0561-85806728、0561-83714143。
四、考试收费
(一)收费方式: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其考试相关费用(报名费、考试费、书费和快递费)自行在网上交纳,报名点不接受现金报名。网上交费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4月5日,逾期后果自负。
(二)收费标准: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苏价费函[2004]52号规定,2016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60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10元,其中:报名费10元、考试费100元。
(三)发票领取:需要发票的考生于2016年4月11日-4月22日,持本人身份证及报名回执表到原报名审核点领取(市直审核点领取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80号便民服务中心三楼财政局窗口),逾期不能领取。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9月9日,考生须持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六、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系统中对于报考中级设置年龄限制,如有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本人持相关资料于3月27日-3月31日到徐州市直现场审核点徐州市建国东路84号中华会计函校五楼进行资格审核,现场报名。
各现场审核点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信息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证书(适用于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同时向考生收取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审查无误后,考生在报名信息表中的“个人承诺”栏中签名确认。
考生如有弄虚作假,将按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会考〔2005〕7号)规定处理。
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结合考试报名工作做好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的宣传工作,组织考生自愿在网上订购,不得强行要求考生购买考试用书。考生网上订购的考试用书由快递直接寄给考生,快递范围江苏省内。
徐州市会计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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