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已确定!中级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广东省直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中央驻穗及驻穗部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9号)精神,2016年我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将实行部分地区无纸化考试试点,其中,广州、珠海等17个考区实行无纸化考试试点,省直、深圳等5个考区继续实行纸笔考试。现就省直考区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广东设22个考区,包括省直考区和21个地级以上市考区。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负责省直考区报名、考务工作。按照属地报考的原则,凡省直(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可以在省直考区报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考区年满50周岁以上考生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会考办函〔2016〕2号)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选择纸笔作答的考生,请选择“广东省直”报名点进行报名,省直考区考场设在广州市。
二、考试时间和科目
1.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9月10日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6:30 |
经济法 | |
9月11日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2.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条件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本通知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3.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 12月31日 。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4.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中级资格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要求,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中级资格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等证明材料。
5.199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考中级资格考试,请于2016年3月7日至11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携带有关证件和材料到省人事考试局进行现场报名。
四、报考流程
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查询成绩→全科成绩合格者到省人事考试局指定地点提交资格复核材料→领取证书。
五、报考方式
1.省直考区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中级资格纸笔考试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31日。考生可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和缴费。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报考条件,并填写《考生报考承诺书》(附件1),省直、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请选择广东省直报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考区年满50周岁以上考生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会考办函〔2016〕2号)规定,我省试点考区(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年满50周岁(截至2016年9月10日)以上考生可以选择计算机作答或者纸笔作答。年满50周岁以上选择计算机作答的考生,请在原所属考区按当地报考要求进行报名;年满50周岁以上选择纸笔作答的考生,请选择“广东省直”报名点进行报名,省直考区考场设在广州市。
2.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务必下载并打印《报名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预审、签字、盖章后自行保管,待考试成绩公布后及时按要求进行复核。《报名表》是考后复核的重要材料,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的下载和打印。
六、准考证打印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式。具体开通时间请留意“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通知。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七、成绩公布及考后资格复核
1.考试成绩计划在2016年10月25日前公布,考生可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2.省直考区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资格复核的程序。考试成绩公布后,请全科成绩合格人员按照广东人事考试网(www.gdrsks.gov.cn)公布的考后提交复核材料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场所提交复核材料。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附件2),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按照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要求,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证书领取
省直报名点的考生,可凭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证书(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九、收费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64号)规定,2016年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费按50元/科收取。
十、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附件:1.考生报考承诺书
2. 代办委托书
3.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要求
4. 工作简历表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2016年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考生报考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报考和复核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报名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复核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复核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3.保证持真实、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过程中,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遵守考场秩序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5.考试成绩公布后,密切留意报名网站公告,按照考后提交复核材料要求,按时提交复核材料,逾期提交视为本人放弃资格申请;
6.本人已周知《刑法》相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日期:
附件2:
代办委托书
职称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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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委 托 代 办 资 格 审 核 理 由 |
本人参加 考试已通过,因 ,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复核。现委托代办人带齐本人所需证件、材料前往你局(中心)办理,本人承诺在1月内( 年 月 日前)由本人亲自带有关证件、材料再到你局(中心)现场复审,特此承诺。 | ||||
代办人(签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3:
资格复核提交材料要求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
3.工作简历表一份(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必要时需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认证报告。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报考条件第2款的考生还须提交中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4:
工作简历表
姓名: ,身份证号: ,现报考
考试,从事专业工作共 年,工作简历如下:
起止年月 |
单位名称 |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 |
本人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复核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复核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考生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该考生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注:表格内考生、经办人应签名,单位应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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