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24号),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9月举行。我省中级资格考试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高级资格考试采用开卷纸笔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中级资格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2.具体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我省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应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工作后取得学历的报考人员,会计工作年限从第一学历毕业时间算起。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不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3)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二)高级资格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高级会计师: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
事业单位未设置会计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报考。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进行组织。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组织报考;具体报名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报名条件中的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成绩3年有效;达到省合格标准的,成绩当年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考试于9月9日至10日举行,共两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10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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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须知: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