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甘财税法[2019]7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执行。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落地督查,深入分析政策绩效,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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