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北林区财政局,中、省直及市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市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
我市会计人员按照注册单位的性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一)综合类。包括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管理会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等。
(二)企业类。包括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三)行政事业类。包括政府会计制度、准则,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以及财务规则、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二、有关要求
(一)市局依托中华会计网校远程教育网络(www.chinaacc.com)、融育会计网校(www.acczg.com),对我市已录入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库的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未入库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参加由省财政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北林区财政局要认真履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职能,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及时上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
(三)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制度、准则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必修课课),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四)2018年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5月1日至12月30日,会计人员应在此时间内完成学习并考试合格。
(五)待财政部在修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后,本通知与财政部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执行。
绥化市财政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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