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会[2019]8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晋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的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的任务分工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对采集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各市、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纳入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三、信息采集的具体步骤
会计人员信息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信息表》所列项目进行采集。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单位及岗位信息等。采用会计人员网上自行填报本人信息、上传资料,会计管理部门在线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信息填报
会计人员登录会计之星网站(http://link.233.com/25525),进入首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专区,或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山西省会计之星”点击“行业信息”菜单中的“信息采集”,按照《山西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见会计之星网站)进行信息填报,并认真阅读承诺书,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待提示审核通过后,即为完成信息采集。
(二)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属地会计人员提交的信息进行在线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会计人员填写内容或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未通过审核的人员应完善相关信息重新填报。
四、时间安排
集中采集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有效方式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本地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及时收集并反馈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中的问题或建议;合理配备审核人员,对会计人员上传的资料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用人单位要积极指导、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时完成信息采集,并为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会计人员应如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上传资料,并对本人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完成后方可办理继续教育等其他相关业务。
(四)为保证我省会计人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本次信息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个人信息如有变化,可登录网站进行信息变更申请。新增会计人员应及时完成信息采集。
(五)对已在我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但没有及时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视同本人放弃信息采集登记,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进行数据处理。
附件下载:
山西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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