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内人社办发(2018)23号
关于2017年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5号)、《关于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0号)精神和我区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相关数据统计分析,结合自治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见附件一)。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做好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办理和发放等各项考试后期工作。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从2018年开始,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再划定自治区合格线,考生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2017年以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并取得自治区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及会计考试机构要积极宣传、加强引导,确保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了解政策的调整变化,争取社会特别是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1.2017年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2.各考区2017年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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