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盈利预测亦有一个从强制性的要求,到非强制性要求的过程。
1997年1月《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明确规定,招股说明书附件包括盈利预测报告。
而在同月6日出台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对预测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预测的数据包括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预测实现后每股净资产。同时强调,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及其与招股说明书所载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计并做出报告。
2001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第一次明确核准制新股发行需要报审的材料目录。据此发现盈利预测可以不用提供。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从强制性要求到可选择性的这一变化与发行方式的市场化密不可分。如果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确信盈利预测可以实现,则可以向投资者披露,否则可以不用披露,由投资者自行分析判断,总之不能误导信息。另外,盈利预测披露的这项改变对新股的定价方式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以往的新股定价绝大多数以盈利预测数乘以一定的市盈率得出,不披露盈利预测的新股定价将不得不以市场询价和竞价为主要方式。
盈利预测并非儿戏,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这一行为,2001年3月28日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增发和配股公司盈利预测进行了一定的处罚。对于增发公司,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公司需要公开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公司应当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配股公司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轻者则有关人员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解释和道歉,重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