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集团每年年底都要根据集团上一年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考虑本年度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和国家经济形势,结合国内外市场情况编制本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同时,要求成员企业根据集团的财务预算编制本企业的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集团的财务预算要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预支出,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保证及时偿还到期银行贷款。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联签制。
为确保企业集团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企业集团应要求所属企业必须按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每个企业只能设一套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部门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控,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集团内部各企业实行统一结算。要利用网上银行等先进手段,强化对集团内部企业资金结算的报考管理,集团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授权、查询等办法,随时调动内部企业的闲置资金。要搞好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统一授信的办法,实行由集团统一向商业银行贷款,根据需要分配给成员企业使用,贷款到期后再由集团统一还款。这样做既可以降低分散筹资的成本,又可以降低信贷资金的风险。企业集团要规定成员企业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杜绝资金账外循环现象。要严格把好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关,集团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必须经企业集团批准后,才能实施。
六、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企业集团应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集团的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的对外担保,必须报企业集团批准后,才能对外担保。企业集团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担保的或有负债风险。
七、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处置,必须报企业集团批准。集团所属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处置必须由集团报财政部批准立项,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最后还需经企业集团和财政部的确认,才能实施有关的资产处置事宜。企业的资产转让应采取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严禁私下和人情交易,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置资产的损失。
八、搞好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财务监督职能
企业集团应根据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对集团的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要经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员企业选人代表的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内控制度审计等。通过开展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加以改正,促使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企业集团进入中央管理后,应加强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而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因此,企业集团只有狠抓财务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