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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模式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8日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模式主要涉及重组方式、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置出置入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等方面内容。这些行为内容在上市公司正常运作过程中关联性非常小甚至不会发生任何联系,而上市公司一旦出现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危机必须进行资产重组情况下,上述这些关联性很小甚至本不相关的行为内容却被非常紧密而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整体工作环环相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含置换资产的量和置换实施步骤两个环节。在这两个环节上,均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资产置换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
  1、整体资产置换模式。上市公司资产整体进行置换,就是将上市公司原有全部资产含负债全部置出,重组方按等值置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并保证置换后,上市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属于重大资产置换的部分资产置换模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或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或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的三种情形,均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行为。
  3、不属于重大资产置换的部分资产置换模式。根据中国证监会(105号文件)规定要求,如置换的资产相关三类指标均未达到50%的,则不属于重大资产置换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105号文件)规定要求,资产置换应符合如下的法律要求:
  (1)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行为,应当遵循:A、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B、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C、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D、上市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
  (2)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置换完成后,公司仍具备上市条件;B、置换完成后,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C、置换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情况;D、置换过程中,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实施重组步骤涉及的法律问题
  1、先进行资产置换后转让控股股权。此种重组实施方式要求:首先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105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产置换;在资产置换完成后,利用置换出的资产再向原控股股东进行转让而取得该等控股股权。
  2、先转让控股股权后进行资产置换。此种重组实施方式要求:首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控股股权的转让;原控股股东用转让股权所得对价再向重组方收购其完成资产置换后所置出的原上市公司资产。
  3、同时进行控股权与资产置出置入行为。此种方式要求重组方须与原方、上市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重组方将置入上市公司优质资产形成的债权,与原控股方的控股权进行置换,原控股方再将由此取得的对上市公司的债权置换上市公司原资产和原主业,彻底消灭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反向操作:先由上市公司将资产置出给原控股方,形成对原控股方的债权,再用该债权与重组方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将重组方优质资产和主业置入上市公司;重组方由此取得对原控股方的债权,再用该债权置换原控股方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彻底消灭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上述三种重组实施方式,均须做到依法操作,尤其是在信息披露以及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得放任自流,不得削弱上市公司应有的规范运作程序,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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