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其中封面必须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起人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对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的陈述。
招股说明书的正文应包括:
1. 公司的名称、住所;
2. 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3. 筹资的目的:
4. 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时预期每;股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5.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6.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和承销数量;
7.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8.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9.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文件;
10. 重要合同;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13. 近3年来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14.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来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5.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16.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招股说明书的正文部分还应包括释义和绪言两个部分。其中释义部分要对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绪言部分则必须申明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经批准的部门,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已经批准该招股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