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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剥离调整剖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1日
企业在申请上市之前往往会进行改制,以符合上市的条件,这就涉及到财务报表的调整。招股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对于财务报表剥离的情况并未做出详尽说明,导致部分企业在重新确定编报口径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甚至人为调增利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来说,指导意见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明确规定:

  一、指导意见对公司编报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剥离调整编制其设立前各会计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时,所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如果以前各会计期间原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不得为调节利润而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调整"。在以前的规定中,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如发生了变更,只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明确说明即可。而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对会计报表附注的关注程度远远低于对公司利润水平的关注,从而导致只看公司利润忽略会计报表附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规定,保证了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连续性,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调整诸如坏帐损失核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等会计政策人为地调整利润。
  二、明确规定了设立前各会计期间申报财务报表和报告期申报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指导意见指出,设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剥离调整应以改制方案确定的构架为前提,对于吸收合并、控股合并以及发生资产置换行为的公司要求分段编制报告期会计报表:应区分合并基准日或资产置换基准日前后分别编制财务报表。这一要求取代了以往对统一口径的模拟报表的需求,更强调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更加真实地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特别是盈利情况。
  三、指导意见在确认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以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进一步明确提出了“配比"原则。报告期内原企业与列入报告期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相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相应列入报告期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利润表,所收到的税收优惠也应按比例相应调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明确的配比原则可以防止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制时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特别是对税收优惠也相应地要求按照配比原则,防止了改制过程中企业利用税收返还调整利润的行为。同时,对于“三费”,指导意见也提出能明确辨明的应计入股份公司申报利润表,不能明确辨明的,“应按报告期各会计期间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原企业各相应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划分"。
  四、在划分其他业务利润、补贴收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时,指导意见强调了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以及持续性,即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且股份公司设立后仍能取得、仍能享受或仍将发生的,可以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利润表,否则不予列入。
  五、指导意见同时对于已发生的但尚未记录在原企业的费用也要求“采用合理的估计或分摊方法,计算出应纳入股份公司申报利润表的相关费用"。
  总之,指导意见的种种规定都体现了稳健性的原则,对于应确认的收入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而对于可能发生的费用则要求尽可能的计入,较为稳健的体现出拟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同时,该指导意见对于财务报表剥离调整的详细规定将大大降低拟上市公司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性,提高了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对于投资者来说,财务报表可靠度的提高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投资者对于公开信息的信任也有利于形成理性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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