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弥补亏损:“利润分配”账户弥补,先弥补后纳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年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弥补亏损在会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当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开业,当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为-80万元,2000年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400万元,弥补亏损后,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400-80),应纳所得税额为105.6万元,税后净利润294.4万元(400-105.6),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后,利润分配科目余额为负194.4万元,而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仍为400万元。
五、投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实务中,这部分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投资收益,直接增加本年利润,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部分利息收入直接从所得额中调减。需要注意的是,对国债的转让收益(或损失)与国债的持有收益不同,虽然均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但对处置收益应并入所得额征税,在申报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
六、技术转让所得:净收益30万元以下的,免予征税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2000年度对外提供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取得净收益4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1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税为:100-30=70(万元)。
以上几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所有工业企业均适用。其适用结果是,在不影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直接降低所得税税负。所有准备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