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一般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二是单位的财务报告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工作人员素质越高,准确性也就越高;单位财务报告质量控制制度越健全,稽核出错误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4.关于完整。财务报告既有数据,也有文字,以数据为基础,以文字为补充。财务报告不等于会计报表,除了会计报表还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加起来,才构成一份完整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中完整性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报告内容不完整。如只编会计报表,不写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只编主表,不编附表,只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不编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二是报告形式或编制手续不完整。如财务报告没有封面,不编页码,没有制表人、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签章,漏盖公章,不表明会计报表所属时间(时点)等。三是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如对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关联交易要么遮遮掩掩,要么只字不提。又如对会计报表项目中上下期变动幅度超过30%(一般认为超过30%属重大变动)项目,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分析、决策特别重要的项目,不加比较、说明。还如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时,对变化的原因、情况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不予说明。
造成完整性欠缺的主要原因:一是财会人员对自身的要求不高。有不少财会人员至今还认为会计就是记账、编报表,写财务报告是额外的工作,也没什么大作用。二是受报单位控制不严。许多受报单位看中的就是一些数据,至于这些数据是怎么出来的,有多少影响,关心得不够。只要企业及时出报表,其他好说,持这种心态的受报单位绝非个别。三是有关部门没有提供可操作的规范或指导意见。如会计报表附注应写些什么内容,如何编写,除了对上市公司、证监会、交易所有成文规定之外,其他企业就是想写,也没有可参照、依据的规范。四是会计信息披露层次的界定缺乏法律规定。会计信息毫无疑问是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这些秘密哪些需要向会计报表使用者公开,不同的使用者应披露哪些信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虽然规定了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但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层次,有关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可操作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