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性公司的并购
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也称伞形公司或控股公司。从现有立法来看,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要求相对较高,只有少数有实力的外国投资者方符合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1999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进行合并或分立的主要法规。
(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新设合并,即原有的合并各方均解散并注销,新成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过程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另一种是吸收合并,即合并各方中只有一家继续存续(收购方),而其余各方均解散注销。这种方式在谈判及审批程序方面相对简单。
(2)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允许解散分立,即原有企业解散,同时分解成立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允许通过分立协议确定原有债权债务的承担。分立通常要求分立后的注册资本之和与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相等。
(3)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合并
与中国内资企业(只包括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满足:外国投资者股权应超过25%,原有职工应充分就业或合理安置。在合并过程中如有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的股权的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办理。
总体来说,在具体案例中往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结合起来运用。在并购过程中,也可以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来进行,这样就形成了《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法律适用的竞合。外经贸部审批并购时,如果认为可能产生垄断或形成影响正常竞争的局面的,有权举行听证会,从而决定是否最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