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概念和术语。每一概念或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如不经解释,很可能导致模糊甚至错误的理解,甚至纠纷。最近广东电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广州五元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发生了一起因合同条款解释不清而导致的巨额债务纠纷。当时双方约定:从工程动工(即地下室)至正负零以上3层框架柱属电白二建垫资工程。第三层梁板开始,由五元名都按工程进度付款。纠纷正是起于于双方对“第三层框架柱”位置的认定,而确定3层框架柱的关键在正负零以上3.2米处、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层高3.2米的“第二层”是算自然层还是夹层。由于双方各执己见结果导致旷日持久的讼争。
由此可见,合同解释是合同谈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合同内容中所包含的双方意图和要求,以及所使用的概念和术语的含义应作出解答和说明,使之明确化、整体化、合理化、合法化。
为什么要这样讲呢?合同解释是解决矛盾的需要。合同条款一经订立,即以文字的形式得以固定。但这种具有很强稳定性的合同条款又不可能对即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每一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考虑周到。因此,要使这种相对固定的形式能适用于不断发生变化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必须对合同进行解释。只有对有限的合同条款作出解释,才能把可能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作出合理的分配。
另外,工程建设活动的参加单位多,涉及业主、总包、分包、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厂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运输单位、保险(担保)公司和银行及自来水、电力、燃气电讯供应商;有时甚至会发生合同签订人和合同履行主体相互分离的现象,而合同的履行必须依据合同内容中所体现的要求和意图。由于人们主观条件(合同意识、语言文化背景、专业知识等)的不同,不可避免会导致对合同内容理解的差异性。因此合同解释就成为一种必然要求。
专家认为,合同解释应该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根据一定的事实。如菲迪克的有关条款规定,由于劳务费用和物价变动等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按双方规定执行,发包人如果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对实施方案的干扰,应按合同规定赔偿,调整合同价格。第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要使所作解释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接受,就必须要有双方共同认可的解释原则以资遵循。第三,必须要有解释的对象。合同内容即合同条款,由于建筑行业有自身的特点而形成大量概念和术语,如被合同采用,则也应该成为解释的对象。上述案例中关于“第三层框架柱”位置的认定就属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