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比较
一、账务处理程序
1.无论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处理的本质后果都是要将以前的业务追溯调整成最新口径,所以先想当初的原始分录是怎么作的,再想象应当如何作,而后将其差额修补上即为第一笔分录。
(1)当要调整的事项造成以前年度的利润少计时:(以前年度的收入少计或费用多计时。比如:折旧多提)
借:累计折旧等相应的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的是当初多提的折旧费用)
(2)当要调整的事项造成以前年度的利润多计时(以前年度的收入多计或费用少计时。比如,无形资产少摊了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的是当初少摊的费用)
贷:无形资产
2.调整所得税影响
(1)三种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原则
会计政策变更的所得税问题: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通常是会计行为而不是税务行为,一般不影响应交所得税,所谓的影响也仅局限于“递延税款”的影响。由此推论:(1)在应付税款法下,根本不用考虑所得税影响。(2)考虑所得税影响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一:所得税核算方法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第二:基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产生了新的时间性差异。
会计差错更正的所得税问题:
1.如果该差错影响到了应税所得口径,则应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果该差错影响到了时间性差异,则只有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应调整“递延税款”。
3.如果会计差错更正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则需参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所得税处理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所得税问题:
1.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两个必备条件:
(1)该调整事项影响到了应税所得口径;
(2)该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前。
2.调整“递延税款”的情况:
(1)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调整事项影响到了时间性差异。
(2)发生在汇算清缴日之后的应税所得口径调整,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应调整“递延税款”。(在应付税款法下则不作处理)。
(2)根据上述原则分析后认定所得税费用影响额:
A.净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金(或递延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递延税款(或应交税金)
B.净调增所得税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或递延税款)
贷:递延税款(或应交税金)
3.将税后影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调减税后净利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增税后净利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调整多提或少提的盈余公积
(1)调减盈余公积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调增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需注意的是: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还应将前三个分录合并为一个,即不允许出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情况则无此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