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重型设备等;收款期较长,有的是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每期销售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四、提供劳务
(一)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提供一项劳务取得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有现金折扣的,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由于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因此,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下,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3、如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估计,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亦即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企业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发生的成本中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部分,不确认收入,但这部分发生的成本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劳务的收入可能在劳务完成时确认,也可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等确认。劳务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在年度终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如“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出现余额的,应并入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映。
五、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有以下几种形式:(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取得的收入还应包括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
(一)利息、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均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地计量时,企业才能进行确认。
(三)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等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科目。
(四)使用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使用费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第二节费用的核算
一、费用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费用一般有两个特征:(1)费用是企业资源的流出,如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都是费用,例如,用银行存款归还短期借款是企业的资金支出,但它并不是企业的费用。(2)费用最终会减少所有者权益。但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支出,并不都构成费用,例如企业支付股利。
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原则是费用确认的基础。根据非用于收入之间的相互关系,企业费用的确认可归纳为三种情况:(1)根据费用与收入的因果关系确认费用。凡是与本期收入直接相关的耗费都应确定为本期的费用,否则,不确认为费用,例如,销售成本的确认。(2)采用一定的分摊方法,系统合理的分配费用。在实际中,有很多费用属于共同费用,需要在不同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例如制造费用。(3)在支出发生实际确认为费用,这主要是指期间费用。
费用的确认基本上明确了企业各项支出的归属问题,那么,费用应如何计量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核算成本和费用。采用定额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成本。”这说明,费用的计量应采用实际成本
三、产品成本核算使用的主要科目
产品成本核算使用的科目主要有“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
四、产品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对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和应计入各项期间费用的数额
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区分为哪些应当计入本月的产品成本,哪些应当由其他月份的产品成本负担
将每个月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生产费用,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和归集,计算各种产品成本
将既有完工产品又有在产品的产品成本,在完工产品和期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并计算出完工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将完工产品成本结转入“产成品”科目
结转期间费用
五、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本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记入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它们在发生的当期记入损益。
1、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等经常性费用。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付工资”等科目;期末,将借方归集的销售费用全部由本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营业费用”科目无余额。
2、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印花税等相关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坏账损失、公司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开发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企业发生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累计折旧”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借方归集的管理费用由本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