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会计监督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例如:1.会计监督体系包括( )。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B.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C.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D.新闻媒体监督
答案:ABCD
2.目前我国实行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中,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属于国家监督
答案:错误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二是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进行财产清查;四是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例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产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答案:正确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例如:1.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答案: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C.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答案:AD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法承办的业务如下:1.审计业务,具体包括:(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确实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要客观、公正,不能受任何其他外界的干扰,任何与委托单位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示意、胁迫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不当的审计报告。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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