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P142)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 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致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 技术水平落后的;
(2)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解析】正确答案为BCD。A项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