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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1.租赁的基本特征
1)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借物还钱(本金为实物的特殊“贷款”);
3)租金分期支付(租金相当于各期的“还本付息额”)。
2.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向承租单位在短期内提供设备,并提供维修、保养、人员培训等的一种服务性业务,又称服务性租赁,适用于租用技术过时较快的生产设备。
2)融资租赁:由租赁公司按承租单位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单位使用的融资信用业务,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
3)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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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
经营租赁 |
业务原理 |
融资融物于一体 |
无融资特征,只是一种融物方式 |
租赁目的 |
融通资金,添置设备 |
暂时性使用,预防无形损耗风险 |
标的资产选定 |
承租方选定 |
出租方选定 |
租期 |
较长,相当于设备经济寿命的大部分 |
较短,短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
租金 |
包括设备价款 |
只是设备使用费 |
融资租赁 (FinancialLease) |
经营租赁 (OperationalLease) | |
契约法律效力 | 不可撤销合同 | 经双方同意可中途撤销合同 |
租赁标的 | 一般为专用设备,也可为通用设备 | 通用设备居多 |
维修与保养 | 专用设备多为承租人负责,通用设备多为出租人负责 | 全部为出租人负责 |
融资租赁 (FinancialLease) |
经营租赁 (OperationalLease) | |
承租人 | 一般为一个 (一次租赁) |
设备经济寿命期内轮流租给多个承租人(多次租赁) |
灵活方便 | 不明显 | 明显 |
融资租赁 (FinancialLease) |
经营租赁 (OperationalLease) | |
租赁期满标的资产处置 | 按事先约定的方法处理,包括: 退还租赁公司; 继续租赁; 企业以“名义价格”(相当于设备残值)留购——常用方法。 |
由出租方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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