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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财务管理》考点精讲:股权筹资

来源:233网校 2015年8月2日

  【“发行普通股股票”相关知识点】
  1.股票的特征与分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3.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
  4.引入战略投资者
  5.发行普通股的筹资特点
  【考点精讲】:发行普通股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措股权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代表着股东对发行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一)股票的特征与分类
  1.股票的特点
  (1)永久性。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长期自有资金,没有期限,不需归还。换言之,股东在购买股票之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发行企业退还股金。
  (2)流通性。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转让、买卖和流通,也可以继承、赠送或作为抵押品。股票特别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流动性很强。
  (3)风险性。由于股票的永久性,股东成了企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风险的表现形式有: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红利的不确定性、破产清算时股东处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最后顺序等。
  (4)参与性。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包括重大决策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等。此外,股东还有承担有限责任、遵守公司章程等义务。
  2.股东的权利
  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是按投入公司的股份额,依法享有公司收益获取权、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公司管理权。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参与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方面。
  (2)收益分享权。股东有权通过股利方式获取公司的税后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3)股份转让权。股东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出售或转让。
  (4)优先认股权。原有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本公司增发股票的权利。
  (5)剩余财产要求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有对清偿债务、清偿优先股股东以后的剩余财产索取的权利。
  3.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权利和义务,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简称普通股,是公司发行的代表着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的,股利不固定的股票。普通股是最基本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情况只发行普通股。
  优先股股票简称优先股,是公司发行的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一定优先权的股票。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其优先权利主要表现在股利分配优先权和分取剩余财产优先权上。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上受到一定限制,仅对涉及优先股权利的问题有表决权。
  (2)按票面有无记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将名称记入公司股东名册的股票,无记名股票不登记股东名称,公司只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分为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H股是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在香港的股票,依此类推,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称为N股和S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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