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第 59 题 2004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100万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7月2日乙公司付货,2004年7月11日甲公司交付货款。乙公司如期付货,但甲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 2004年7月21日乙公司上门催讨货款,甲公司借口货物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此后,乙公司因为董事会人员调整 ,没有再提起甲公司欠款之事。2006年6月11日发生地震,9月21日乙公司才恢复正常经营。2006年10月,乙公司再次提起甲公司欠款问题,准备提起诉讼,乙公司认为虽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但由于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经了解,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的另一债权人丙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的申请,2006年11月2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公司破产。甲公司主要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2004年6月21日甲公司以自己价值300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3年。②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又以该办公楼作抵押,并以丁公司作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6个月,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已于2006年3月2日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③丙公司为甲公司清偿债务80万元,但丙公司在2005年5月21日曾欠甲公司债务60万元,丙公司向清算组提出行使抵销权,抵销对甲公司的60万元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诉讼时效中止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工商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3)丙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为什么?
(4)建设银行享有的甲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多少?为什么?
标准答案:
(1)乙公司诉讼时效中止的说法正确。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构成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乙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7月21日至2006年7月21日,但2006年6月11日地震,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引起诉效的中止。
(2)工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工商银行的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商银行的债权有甲公司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所以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丙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其对破产人甲公司的60万元债务,剩余的20万元为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4)建设银行享有甲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150万元。由于甲公司办公楼作价300万元,除去为工商银行贷款抵押的150万元后,尚余150万元。此150万元应属于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建设银行提供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属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建设银行的200万元债权中,150万元属于优先受偿权,其余50万元属破产债权应参加破产程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