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考试指导>考试大纲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3日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美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生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推荐: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专题解析

  ◇ 233网校提醒广大考生及时购买考试教材及辅导用书,有效进行会计职称复习!另外,网校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高清课程已经开通,学员可以选报VIP班冲刺班精讲班习题班等个性化辅导班次,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充分了解课程>>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