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优惠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二、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企从事规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低税率优惠
(一)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住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区域税收优惠
(一)民族地区税收优惠
(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五、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税收优惠
(三)投资抵免优惠
(四)减计收入
(五)抵免应纳税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台湾航运公司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优惠政策
(五)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过渡性税收优惠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关于法律设置的特定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两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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