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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2日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①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②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③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l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④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l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2.合营企业的解散。
  3.合营企业的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合作企业的解散。
  3.合作企业的清算。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2.外资企业的终止。
  3.外资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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