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及其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
“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
(一)交通运输业的应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邮政业的应税范围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三)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四)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2.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3.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三、“营改增”试点的税率
(一)试点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有四档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主要涉及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税率为0。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
(三)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改增”试点的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方法
试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原则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
÷(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汁税销售额的确认
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1.差额征税的项目。
2.差额征税扣除价款的凭证。
(三)进项税额
1.“营改增”试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营改增”试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五、“营改增”试点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
(二)即征即退
(三)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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