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对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指狭义的知识产权。其特点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一、专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制度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指向的智力成果。
1.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三)专利权的主体
1.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3)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4)外国申请人。
2.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对于不同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尽相同。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的申请。
(1)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书面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2)专利申请文件。
(3)申请日和优先权。
2.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经过形式审查。
(1)初步审查。
(2)公布申请。
(3)实质审查。
(4)专利复审。
(六)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由于强制许可没有经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应当在法定的范围适用。
(5)国家推广应用。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商标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显著原则。
(4)先申请原则。
(5)商标合法原则。
2.驰名商标的认定。
3.商标注册申请。
4.商标注册的审核。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2.注册商标的变更。
3.注册商标的转让。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三)商标使用的管理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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