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本章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应当按照《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以上两方面权益性投资以外,其他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除企业合并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别参照本大纲第七章、第十二章的相关内容。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