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并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符合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并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1.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者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并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如债权人已对该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方式
1.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