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二、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如果存在相关递延收益,应当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不存在相关递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