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会计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尚期发生额,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确认结果直接影响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利润表的损益金额,不影响购买日的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应交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I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五、所得税的列报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