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一、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一般原则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按照上述规定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也应列人所有者权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境外经营财务报表折算原则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二、境外经营的处置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人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人处置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