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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1月4日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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