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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1月4日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保险公司的变更。

  3.保险公司的终止。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四)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

  (五)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解。

  (六)保险监管机构

  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5.其他书面形式。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1)索赔的时效。

  (2)索赔的程序。

  4.理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1.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是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迟交宽限条款。

  2.中止、复效条款。

  3.不丧失价值条款。

  4.误告年龄条款。

  5.自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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