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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中级《经济法》考前N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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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中级《经济法》考前N页纸

    第一章总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

    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法律行

    为 订立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

    对方当事人取得利

    益有无对价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

    为 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

    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票据行为,《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

    从法律行为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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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中级《经济法》考前N页纸

    第一章总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

    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法律行

    为 订立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

    对方当事人取得利

    益有无对价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

    为 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

    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票据行为,《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

    从法律行为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

    已经成年)

    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

    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

    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

    就时失效。

    【考点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

    以撤销为条件。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

    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④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

    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点3】代理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4】关于仲裁的相关规定

    1、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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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

    已经成年)

    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

    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

    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

    就时失效。

    【考点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

    以撤销为条件。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

    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④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

    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点3】代理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4】关于仲裁的相关规定

    1、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1)前提: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可以自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or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仲裁庭予以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独立仲裁

    (1)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2)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监督

    一裁终局

    (1)仲裁 作出裁决 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or向法院起诉。

    (2)裁决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or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①重新达成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诉。

    仲裁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

    纷的仲裁

    【了解】2、3、4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

    3、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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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原则

    (1)前提: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可以自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or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仲裁庭予以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独立仲裁

    (1)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2)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监督

    一裁终局

    (1)仲裁 作出裁决 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or向法院起诉。

    (2)裁决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or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①重新达成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诉。

    仲裁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

    纷的仲裁

    【了解】2、3、4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

    3、仲裁协议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or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注意】

    2-1应当书面,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2“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

    3-1若(1)没有,直接无效;

    3-2若(2)(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变更、终止or撤销;

    (2)限制诉权: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

    诉;

    (3)排除诉讼管辖权;

    (4)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or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异议

    (1)处理办法: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①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②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会,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2)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主观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②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未对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

    无效

    (1)仲裁事项超过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仲裁事项or仲裁委员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4、仲裁庭的组成

    (1)组成:1名(独立仲裁庭)or3名(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2+1)

    (2)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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