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难点全解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难点全解
第一章 总论
1、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考查方式:客观题
【出题套路】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怎么区分?
A、无论行为是否有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称为法律行为
B、民法典不再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C、事实行为主要包括:发明创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与意思表示无关。
【出题套路】把事实行为作为干扰项。
【教材知识点】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
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法律行
为 订立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
对方当事人取得利
益有无对价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
为 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
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为
票据行为,《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
从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考查方式:客观题——通常是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无或限制的区分判断。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如下】: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难点全解
第一章 总论
1、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考查方式:客观题
【出题套路】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怎么区分?
A、无论行为是否有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称为法律行为
B、民法典不再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C、事实行为主要包括:发明创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与意思表示无关。
【出题套路】把事实行为作为干扰项。
【教材知识点】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
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法律行
为 订立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
对方当事人取得利
益有无对价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
为 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
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为
票据行为,《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
从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考查方式:客观题——通常是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无或限制的区分判断。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如下】: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
已经成年)
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
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有效。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①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一个是不确定的,一个是必然到来的
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或失效时间是多久?
【教材知识点】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强调不确定)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分类
①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
已经成年)
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
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有效。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①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一个是不确定的,一个是必然到来的
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或失效时间是多久?
【教材知识点】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强调不确定)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分类
①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注意】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
经成就。
【解释】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无效。
(3)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将来发生;②不确定的事实;③当事人约定的事实;④合法。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必然到来)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张三死亡之日”)
3、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行为的无效:
【链接】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2、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2)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查方式:客观题or主观题都有可能
考查方向:
①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②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是一种选择
权,而不是法院强制实施的】
③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注意】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
经成就。
【解释】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无效。
(3)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将来发生;②不确定的事实;③当事人约定的事实;④合法。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必然到来)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张三死亡之日”)
3、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行为的无效:
【链接】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2、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2)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查方式:客观题or主观题都有可能
考查方向:
①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②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是一种选择
权,而不是法院强制实施的】
③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3)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
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解释】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结】“第三方”欺诈,相对人“善意”不可撤销,胁迫均可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 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
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仲裁的基本原则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仲裁“事先必须有仲裁协议”
②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③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的基本原则:
(2)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3)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
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解释】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结】“第三方”欺诈,相对人“善意”不可撤销,胁迫均可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 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
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仲裁的基本原则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仲裁“事先必须有仲裁协议”
②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③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1)前提: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可以自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or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仲裁庭予以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独立仲裁
(1)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2)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监督
一裁终局
(1)仲裁 作出裁决 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or向法院起诉。
(2)裁决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or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①重新达成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诉。
6、《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哪些属于?哪些不能提请仲裁?哪些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专门予以调整?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的仲裁。
【了解】2、3、4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
7、仲裁协议
考查方式:客观题or主观题都有可能
考查方向:哪些情形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关于“效力”的问题,是主观题的高危考点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自愿原则
(1)前提: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可以自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or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仲裁庭予以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独立仲裁
(1)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2)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监督
一裁终局
(1)仲裁 作出裁决 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or向法院起诉。
(2)裁决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or不予执行 的,当事人可以①重新达成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诉。
6、《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哪些属于?哪些不能提请仲裁?哪些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专门予以调整?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的仲裁。
【了解】2、3、4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
7、仲裁协议
考查方式:客观题or主观题都有可能
考查方向:哪些情形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关于“效力”的问题,是主观题的高危考点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or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注意】
①应当书面,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
①若(1)没有,直接无效;
②若(2)(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变更、终止or撤销;
(2)限制诉权: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
诉;
(3)排除诉讼管辖权;
(4)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or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异议
(1)处理办法: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①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②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会,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2)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主观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②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未对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
无效
(1)仲裁事项超过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仲裁事项or仲裁委员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8、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 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
② 开庭形式(开庭不公开)
③仲裁裁决的作出
④仲裁效力(法定撤销情形)
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or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注意】
①应当书面,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
①若(1)没有,直接无效;
②若(2)(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变更、终止or撤销;
(2)限制诉权: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
诉;
(3)排除诉讼管辖权;
(4)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or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异议
(1)处理办法: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①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②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会,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2)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主观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②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 未对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
无效
(1)仲裁事项超过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仲裁事项or仲裁委员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8、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 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
② 开庭形式(开庭不公开)
③仲裁裁决的作出
④仲裁效力(法定撤销情形)
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制)或3名仲裁员(合议庭)组成。
【注意】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口诀】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提出
(1)首次开庭前
【对比】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首次开庭前
(2)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
结果的决定 (1)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集体)→仲裁委员会主任
重选 (1)回避的,依仲裁法重新选定or指定
(2)重新选定or指定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裁决 :
1、开庭形式(开庭不公开)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裁决的作出 【注意】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
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基本制度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② 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制)或3名仲裁员(合议庭)组成。
【注意】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口诀】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提出
(1)首次开庭前
【对比】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首次开庭前
(2)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
结果的决定 (1)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集体)→仲裁委员会主任
重选 (1)回避的,依仲裁法重新选定or指定
(2)重新选定or指定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裁决 :
1、开庭形式(开庭不公开)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裁决的作出 【注意】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
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基本制度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② 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案件类型 主要内容
民事纠纷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
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
索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
、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商事纠纷案件 如票据纠纷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等。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民诉法的非诉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基本制度:
案件类型 主要内容
民事纠纷案件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
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
索抚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
、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商事纠纷案件 如票据纠纷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等。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民诉法的非诉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基本制度:
相关制度 主要内容
合议制度
(1)人数:3人以上的单数;
(2)人员构成:
① 一审:审判员+陪审员;② 二审:审判员
(3)独任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①简易程序 ②特别程序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程序
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⑥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回避
(1)对象:
①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2)方式:自行、申请(口头或书面)、指定
(3)理由:【对比】同仲裁的回避(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公开审判
(1)法定不公开:①国家秘密、②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
(2)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商业秘密案件;
(3)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对比】仲裁裁决的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
两审终审
一个案件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对比】一裁终局
【注意】两审终审的例外(即一审终审):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知识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于的案件以及简易程序的简易之处
②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开庭审理原则
③第二审程序:时效
④审判监督程序:谁决定再审、当事人如何申请再审以及有哪些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教材知识点】:
一、第一审程序
相关制度 主要内容
合议制度
(1)人数:3人以上的单数;
(2)人员构成:
① 一审:审判员+陪审员;② 二审:审判员
(3)独任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①简易程序 ②特别程序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程序
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⑥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回避
(1)对象:
①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2)方式:自行、申请(口头或书面)、指定
(3)理由:【对比】同仲裁的回避(亲戚关系 会见送礼)
公开审判
(1)法定不公开:①国家秘密、②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
(2)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商业秘密案件;
(3)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对比】仲裁裁决的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
两审终审
一个案件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对比】一裁终局
【注意】两审终审的例外(即一审终审):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知识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考查方式:客观题
考查方向:
①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于的案件以及简易程序的简易之处
②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开庭审理原则
③第二审程序:时效
④审判监督程序:谁决定再审、当事人如何申请再审以及有哪些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教材知识点】:
一、第一审程序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起诉和受理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⑤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开庭审理原则
庭审主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对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判决。
2、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简易之处:
内容
①开庭方式便利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②传唤、通知、送达方式简便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
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③审判简单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
件。
(4)小额诉讼程序
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更为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
①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②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
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注意】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②涉外案件;③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④一
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⑥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解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二、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起诉和受理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⑤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开庭审理原则
庭审主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对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判决。
2、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简易之处:
内容
①开庭方式便利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②传唤、通知、送达方式简便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
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③审判简单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⑤涉及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
件。
(4)小额诉讼程序
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更为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
①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②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
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注意】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②涉外案件;③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④一
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⑥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解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二、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
适用的程序。(两审终审制)
1.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
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1、决定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非直接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
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起算时点: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
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注意】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超期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11、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考查方式:客观题
诉讼时效分类 长度 起算点 中止、中断 延长
普通时效 3年 一般情况: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
长期时效 20年 向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
行政复议(2024年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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