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复习指导>综合辅导

税务机关增值税嵇查及调帐处理(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6日
5.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是否有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般来说发生销货退回时,(1)若购货方能全部退回原发票,则销货方可以在原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开据红字专用发票给购货方。(2)若购货方已将原发票入帐,则销货方一定要向对方索取由购货方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的进货退回证明单后,才能开据红字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时一律冲减退货发生当月的收入及税金。

6.有无视同销售行为,是否计提销项税。

税法书中一般都规定了以下八种视同销售的行为: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接受货物的机构发生以下经营行为之一的: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当向所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处,还需补充以下三种也应视同销售的行为

(9)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取生产资料、消费材料(即以物易物)。

(10)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抵偿债务(即以物抵债)

(11)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代购手续费(即以物支付应付费用)

(一)、视同销售行为并非都要通过收入科目来核算。(如上述4、5、7、8四条,这都是属于内部结转关系,并非真正的销售行为,故不需作收入处理,只需结转相关的成本,并缴纳有关税金。其余几项一般来说都需通过收入科目来处理,如上述第(10)条

借方:应付帐款

贷方: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会计处理:

(1) 移送使用时: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产成品

(2) 计算应纳税款: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计算附加费: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

(4) 计算应纳所得税: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正常售价-成本-有关税费等)x33%

(三)、投资特例:

(1)~(3)同以上(1)~(3)处理

第(4)步,贷方应先做递延税款处理,待到转让清理时再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